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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应该明确规定“辅导令”

(2014-12-16 11:38:57)
标签:

杂谈

                反家暴法应该明确规定“辅导令”

                           方刚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

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召集人

联合国秘书长“联合起来制止针对妇女暴力运动”男性领导人网络成员

 

正在征询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个遗憾之处是对于辅导令没有明确的规定。草案已经强调“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而预防、教育、惩处的不同环节,都需要有专业的辅导力量介入。

草案中与辅导直接相关的,是第十二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这里虽然提到“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但与其在反家暴中的重要性是不相符的。而且,仅限于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合也是不够的。

第十三条写到:“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笔者认为,传统的“批评教育”的思路需要改变。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是靠“批评教育”可以改变行为的,而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非常专业的辅导工作。

草案第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一些规定,但笔者认为应该加入对处于暴力家庭中的青少年进行辅导的内容。辅导工作一方面处理青少年的创伤,另一方面也为了阻断家庭暴力的传承,起到预防的目的。

总之,要真正有效地做好反家暴工作中的预防、教育、惩处,便需要像草案中已有的“人身保护裁定”一样,制定独立的“辅导裁定”,使之受到足够的强调。

监狱、看守所中的“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在未来的反家暴法中应该是强制性的规定,但其它情况下,也应该有强制性的辅导行为。

比如,草案第十九条提到:“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笔者建议,仅有书面告诫无法真正改造施暴者,应该把“书面告诫”改为“强制辅导”,并且将强制辅导书交给当事人所在地的专业辅导机构。行政拘留释放人员也应该接受辅导。辅导时间的长短,由辅导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施暴者进行具体评估后判定。辅导结束后,还要做出效果评估,反馈给公安机关。国际上针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辅导经验显示,越早干预,干预时施暴行为越轻微,对施暴者改造的效果越好。

此外,受保护令限制的施暴者,也应该强制性接受辅导。反家暴法草案有人身保护裁定的规定,而辅导令则正好可以与之相配套。仅限制施暴者不能继续施暴还不够,还要通过辅导令使他们接受行为矫正的工作。何况,有一些家暴离婚诉讼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以不离婚告终,针对施暴者的辅导有助于双方回到家庭后的生活,辅导的效果也可以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

以笔者所领导的中国白丝带志愿者网络为例,我们近年一直在努力推动针对性别暴力当事人的辅导工作。笔者建议未来增设“家庭暴力辅导师”或“性别暴力辅导师”这一专业职业,同时完善与辅导令相配套的专业论证的辅导规范、经过考核取得资质的专业辅导人员,以及审定核准的专业辅导机构。比如,每个城市或区县,审定一个或多个专业的辅导机构。这些工作都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做的反家暴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是这样做的,收到良好效果。但在中国大陆目前“无法可依”,推动起来举步维艰。如果中国的反家暴法明确规定“辅导令”,便会为这些工作未来的开展奠定基础,从而极大推进反家暴工作。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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