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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我的看法。

(2010-11-23 21:47:28)
标签:

杂谈

分类: 性/性别事件评选

《婚姻法》司法解释,我的看法.

    1116日,最高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21个条文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最高法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1215日对条文发表意见,对司法解释稿提出修改建议。

近日,学界、业界专家对新规定种关于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等三大焦点展开热议。

现就其中一些条款,发表我的看法:

1、关于房子——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方刚观点:

对这条,我反对!

我们现在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就是要在制定法律与公共政策的时候,将社会性别的分析视角纳入。在考虑婚姻法的解释的时候,也要有这样的视角。

在性别不平等的今天,甚至更应该向女性倾斜。

针对这条,传统文化下通常是男方出资买房子,结果造成婚后多年离婚时,女方仍然没有房产。

双方结婚时都投入财产,但是,通常女方带入家具,电器,但婚后多年就废弃了.而且当年的购买值对于当时经济收入水平的比例是不同的,却无法补偿。

但是,男方带入的房产却在升值。

女方的付出怎么补偿?

从生活角度来讲,这都是双方维持生活所需要的共有财产.只不过一个人的投入贬值,一个人的投入升值。但均共同享有。

应该定义为投入家庭的共组财产,具有共有性。

对于家庭而言,双方贡献并不一定体现在金钱上,许多贡献是无法衡量的。在一起生活多年,即使是婚前财产,也应该共有。

婚姻生活中,婚姻中女性的许多付出是无形的,女方投入的家务,育儿非常多。这却是离婚时无法补偿的,因为已经溶入到生活中难以分出了。房子只是能分的,但无法补偿不能分的。所以,应该共有。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方刚观点:

对这一条,我反对!

应该平等共有。应该即使一方出钱多,另一方也有其它方面的家庭贡献。比如一个人工作好,赚钱多,另一个人工资少,但可能在家务,育儿等方面有贡献,也促进了另一个人在工作等方面的进步。

大多数女性的经济收入在家庭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并不能说对家庭的贡献就小。

夫妻关系不是单纯的合伙人,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特定的具有经济、感情、伦理和法律等多方面社会内容的社会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处理夫妻关系是不妥的.

 

2、关于小三——为摆脱小三承诺的分手费,法院不予认可。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方刚观点:

对于这一条,除了支持支付后反悔主张返还不予支持,其它我都反对.

不能假定小三有过错。小三可能并不知道另一方有婚姻,而且小三对这份感情可能并没有主控力。是谁主控的这份感情和关系?

而且,

如果夫妻一方在外面开车撞人,赔钱,另一方可以说是共有财产起诉不让赔吗?

如果夫妻一方买股票赔了,另一方可以说是共有财产起诉不让赔吗?

这条,结果就是造成小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通常是女性,成为受害者。

既然提出并答应分手补偿,就一定是有理由的,有欠的。是一种协议关系,应该支持。

如果签了而又不给,当然可以起诉讨要。

 

某个人的权益受了侵犯,应该得到赔偿的时候,不应该以他的“小三”的身份作为判定依据。

不能在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利益。

 

即使婚外情是过错,这过错也不应该由小三独自来承担。

小三知情与否,与她是否需要补偿无关。婚内一方更知情。

婚内一方选择的时候,就设定自己要承担义务。

 

3、关于孩子——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方刚观点:

对于这一条,我支持!

孩子虽然是两个人的,但是,女性需要为生育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她的生活可能因此面临巨大改变。而且,孩子是在她的身体里。所以,她具有比丈夫更大的决定权。

卵子还比精子大100多倍呢。男人投入一次性高潮中的射精,女人却要投入漫长的生育与哺育,当然女人权利更大。女人的身体是自己的,不是替男人育种的。

两人的孩子,应该协商,协商不成,女性单独解决,是她的权利。男方不认可这种权利,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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