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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我们怎么爱国 之70(204购房合同 上)

(2009-02-05 10:55:36)
标签:

法律

房产

204购房合同

办理产权证

中山陵

杂谈

分类: 律师

    我在律师所工作了近两年,后来律所搬家,办公室距离我住处非常远,每天上下班要花三个多小时,往返非常辛苦。正巧家附近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于是我办了转所手续,孟主任很爽快的答应了我,几天后我就到新所去上班了,我不知道这是我最快速的一次调动,以后每次都花费了几个月的时间!


我开始接触拆迁案件,其中有一位老先生拆迁后一直没有拿到补偿款,我接手与他沟通,发现他手中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他的观点:没有购房合同、房产证被收走了、拆迁协议没有原件。如果诉讼的话,我想对方只要保持沉默,我们几乎就没有任何办法。

我想这个案件诉讼对于我大概是最合算的,但是对于客户可能是风险最大的。于是,我最后决定不诉讼,而是与开发商、拆迁办、房管局进行谈判,整个案件持续了半年,每个机构大概都跑了不少十余趟,连派出所都去了五六次。最后,终于感动了上天,不知为什么,老先生竟然拿回了补偿款,高兴的打电话让通知我不用再跑了。


这是我第一次接触拆迁案件,老先生为人也很厚道,后来陆续介绍了几位客户找我。我对这位老先生心存感激,只是他没有手机,以后固定电话也换了,一直没有再联系上,此事成为我心中的一大遗憾!


被拆迁人并不是很个人都能过上好日子,有位老大爷在房屋拆迁后被迫搬到距离市中心很远的地方,孩子无法上学,单是夫妻两人每个月进城看病和为报销医疗费而支付的交通费用就要多花几百元,他们非常无助。


此前对拆迁并不十分关心,因为与我的生活太遥远,当我发现这一个普通性的问题时,我就开始思考拆迁问题,金融街的很多当事人对我有高度的信任,他们把各种资料复印给我,希望我能够帮他们分析一下。


当时我在建国门上班,为了研究拆迁法律,要到海淀区的国家图书馆看相关的拆迁资料,那时有关拆迁的信息很少。我用了34个月的时间,把所有相关文章都精读了一遍,等到把拆迁问题基本都搞清楚的时候,我最后的结论是:拆迁是一种违法行为!


《拆迁条例》不但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其中第十六、十七条最为恶劣,它使公民的房屋不经过任何审判程序就可以被拆除!

 

有的房屋被拆迁后不得不购买新房屋,又涉及到商品房问题。例如买了商品房之后,因为没有拿到产权证,建筑队要把房子收回去。有的当事人夫妻俩离婚了,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法院也没法确定该把房子判给谁。


这样我又开始研究房屋买卖,除了大量的案例以外,我自己也有一些亲身感受。

以前我在老家也买过一套房子,当时房子是每平方米近三千元,并在广告中说将把附近街区建造成类似于北京王府井大街那样的步行街,价格是普通住宅的五倍多。然后我就买了这套房子,购房合同整个就一页纸,两年后完工,我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哪里是什么王府井,不过是把杂货店建在小区里,房屋连几百元的价格都卖不出去了。

后来被拆迁人找我代理拆迁之事,又唤醒了我对此事的思考。在接触了一些案件后,我更是目睹了许多消费者的悲惨遭遇,内心气愤。不仅是自己受到了欺诈,别人也同样遭遇了这样的问题,没人知道为什么。


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我对事情探源的精神,使我意识到应当总结这个市场,要让消费者知道这个领域中的大量欺诈,并且找到预防欺诈的方法,这就是写204条的初始原因。

那时房地产法律信息很少,根本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用做参考,我纯粹是在黑暗中摸索,不知道努力的结果是什么,无从得知事情的发展方向。

1997年底我花费了大量时间来研究新课题,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我整理了大量的案件资料,研究的过程很痛苦,既枯燥又烦琐,我把全部与房地产案件相关的材料搜集起来,晚上下班后开始认真阅读。因为太累,但又必须做到精力高度集中,通常到最后我要趴在床上,把各种资料一张张铺在地上,然后反复思考、写下感想,最后归纳整理出自己的观点。

    我喜欢探求事情的本质,但又得不出自己满意的结论,所以非常郁闷。当时很少有商品房转让方面的书,联系最密切的可能是北京大学钱先生写的《物权法》。

就是再苦闷,也要去上班,还要把正在承办的案件持续下去。

我喜欢站着看书,后来总是理解不清楚,内心急燥不安,就买了一把转椅,每天坐在上面转来转去想问题,这把椅子“转”了23个月就坏,有时从早到晚转一天,一点进展都没有。

五、六个月以后,在一次法庭谈话中,我找到了突破口。


1998年春天,我和当事人去法院,不是开庭而只是一次谈话。法官把我们叫过去,讲到几个具体的合同条款,法官告诉当事人不要诉讼了,因为缺少证据,这个证据就是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法官说合同里面没有注明开发商不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我当时提出很多法律意见,我说法律不是已经规定要在90天内办理产权证吗?但是法官说,法律没有说不办理产权证怎么办?我说当然要解除合同退房啊。法官又说;我们希望能够把“退房”两个字写到合同里。

虽然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诉讼的成本与风险,当事人决定撤诉了。


在法庭外面,我想明白了:一定要把违约责任写清楚,写进合同里!


走出法庭,我干脆就坐在台阶上面把当时的想法一一记下来,我就坐在那儿,偶尔还有人走过来咨询,我也无暇顾及,只是闷头一通狂写,心里非常急躁,隐约感到有很多的东西还要说,但是又不知道是什么。


后来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每次开完庭我都会针对当时的情况记一些东西,主要内容就是如何避免侵害消费者利益,通过总结之后,可以提前告知消费者。

商品房合同现在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无数的案例证明消费者受骗是从合同开始的,当时常用的合同都是示范合同,连我自己都没想到示范合同竟然存在这么多的问题!

例如,对质量条款的认识,示范合同没有对质量条款进行细致的描述。

新房子刚住进一年,地基就下沉;房子才建了两三年,墙体就有裂缝,怎么可能住70年呢?服装等物品质量差,但是影响并不大,今天花1000元买的鞋,如果明天坏了,可以不穿。但是如果花了2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后房屋倾斜,消费者是无法躲开的,不可能花5060万元再去买一套。如果想退房,怎么退?是先退钱还是先退房,法律都没有规定,只能依靠合同。


如果合同里不写清楚,消费者想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不仅要支付大量的诉讼费、律师费,而且最后的结果未必有利于消费者。


1999年,我去南京拜访客户,顺便参观了中山陵,中山陵已经风吹雨打80年了,但仍然严丝合缝。可是我们到雨花台发现,才几年的时间建筑已经有裂纹了,这就是质量问题。北京建了这么多高楼大厦,不知道它们能保存多长时间,故宫已经经历了几百年沧桑,但是主体结构仍然很好,我们今天的建筑质量竟然比不上五、六百年前的!秦朝修长城,秦砖一直都是好砖,那时生产水平没有现在高,但是质量却非今天能比,为什么呢?

就是因为现在缺少责任制度,我们的法律没有明确质量低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说法律本身的质量不高!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豆腐渣工程”!

为什么法律象好看不好用呢?原因就是中国的人大代表没有立法素质不高,不会撰写法律,不会通过撰写法律来防止质量事故,无法建立房屋质量责任制度,不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无数的消费者已经在此受到了巨大的损失,而国家又缺乏规范合理的责任制度,如果等待人大代表学会写法律可能是八百年以后的事情了,我能做的就是立即行动!而我的行动就是写合同:一定要把消费者失败的经验写出来,让更多的人知道房屋交易的风险。


报纸对房地产纠纷报道得很少,因为大家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意识到房屋交易欺诈的普遍性,当时虽然受骗的人非常多,但因为缺少新闻的揭露,大家认为可能只是自己受到了欺诈;每个受到欺诈的人都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心中存有自卑,羞于像今天这样进行投诉。我能够得到的消息是非常有限的,只能根据观察,通过案例来进行总结。


我有一个文件夹,把与房屋合同有关的设想,都写到纸上,有时是一页信纸,有时是一纸便条,有时甚至是半截报纸,我把所有的纸片都放到一起夹起来,没有事情的时候就一页页翻出来看,慢慢就针对某一种欺诈情况开始设计合同条款。


最初写得很少,一天只写一条,而且总是不满意,经常要反来复去的修改三到五遍,一个星期最多就写三、五条,几个月下来也不过是十几条,经常遇到别人的嘲笑,大家认为合同写作应当是大学生上学期间的事情,律师怎么还能再来做这些小事。


我陆续写了近两年的时间,到99年夏季,有一天,凌晨三四点钟,我正睡梦中,突然白光一闪,把我惊醒,只觉得一本合同在眼前闪动,上面是一条条现成的条款,好像过电影一样。

我一下要坐起来,打开电脑,半靠在床上,“奋笔疾书”。

此时月光分外明亮,周遭一片静谧,我的手指已经不是在受我的指挥,而是在自动地写,我的眼睛不过看着自己的手指在动作。

这种写作一直持续了四、五个小时,我忘记了周围的一切,等到结束时已是早上8点多,我大概看了一下,一共268条合同。

我累坏了,关上电脑倒头便睡。

那时,我并不知道自己到底完成了什么,268条,也就是后来的“204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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