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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委会,不交物业费!

(2006-02-16 07:07:49)
没有业委会无法行使公共权益 可以不交物业费

作者:佟峥 秦兵    

近来,物业费的追讨已经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问题,物业服务机构似乎凭借“事实服务”更加“理直气壮”、“有恃无恐”,见“欠费”的就诉,甚至专诉名人,以期对其他同区而住的业主达到敲山震虎的目的。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遗憾的是,物业服务机构似乎没有搞明白“物业费”到底是怎么产生的,真的是社区进住了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就应该交服务费吗?

延伸阅读:[成立业委会先破难关 85%以上小区未成立业委会]

没有业委会,公共权利无法行使,谈何收费?

物业管理最早是在19世纪伴随着多层建筑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由于其共用部位和设施由多个业主所共有,各所有权人的要求又各异,必然导致各种纠纷发生。为了统一意见、便于管理,业主组成业委会对公共部分进行维护,对社区秩序进行自治管理,保证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使业主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成立业委会并且通过业委会选择物业服务,那么是否请物业服务机构、请哪家物业服务机构由全体业主决定,是业主共同选择、共同付费、共同受益的集体消费行为,而能代表全体业主的这个组织,只有业委会!

业委会通过代表大多数、保护极少数的表决规则,整合统一代表广大业主的分散意志,使业主选择物业服务机构、决定社区重大事宜的权利得以有效地实现。从国际社会上近百年来的经验可以看出,业委会是保护业主的财产权与社员权、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组织形式。可以说,如果社区没有业委会,那么业主在社区中近30%的公共权利就没法行使,无权利即不必付费,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当然有权不必支付物业费!

除此以外,通过建立这种“无会既无费”的制度,也可以实现业委会的快速成立。大家知道,在实际中成立业委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首先就是物业服务机构的干涉和阻碍,他们已经意识到一旦业委会成立,其管理地位势必会受到影响,担心因服务质量差而被解聘,所以就会千方百计设置障碍,如禁止业主张贴公告,阻挠业主聚会等等,以破坏业委会的成立。再次,与物业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行政部门,也会在成立业委会中以种种理由否认成立程序的合法性,导致筹备组重新组建,有的社区甚至近十余年无法成立业委会,极大地挫伤了业主的积极性。

没有业委会,业主们根本无法行使其公共权利,“无权利即无费用”——既然业主们无法行使公共权利,自然就不必支付费用。从实际中来看,一旦无人付费,那么物业服务机构为了及时获得自己的报酬,就有可能协助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

延伸阅读:[面积票权遇尴尬 成立业委会业主维权依然难(图)]

所谓“事实服务”实际是强买强卖


我们换种思维方式,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来考虑,我们为何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有一个能够代表我们利益的政府,人民选举了政府,要求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政府作为人民的代表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管理,为我们提供公共服务,例如:治安、交通等。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政府,我们当然就没有必要纳税了。

对于社区也一样,业委会就是我们选举出来的小“政府”,物业费就是让业委会通过选择物业服务机构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的费用,如果没有业委会,业主就没有代表,当然也就不必支持物业费了。

可见,不成立业委会,业主是有理由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至于某些物业服务机构的那根可笑的“事实服务”的救命稻草,各位业主更不必害怕。有的物业服务机构经常以业主在办理入住的时候交纳了物业费,主张业主已事实接受了他们的服务,其实这是典型的强买强卖,他们似乎根本就不知道: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委托人个人的业主不仅可以因威迫而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且对于委托合同的解除来说,无需任何理由!

在没有成立业委会前,业主以不缴费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物业服务机构减少对业委会的干扰,协助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使业主的公共权利能够得以行使,最终实现社区的有效治理,实现社区的安全、清洁与安宁。

我们的一切权利都是争取来的,不这样,业委会永远是空中楼阁,永远遥不可及!只有积极行动起来,让社会充分尊重业主的选择权,业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保护,和谐社会才能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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