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的江西省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2024-11-29 21: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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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级别管辖专门人民法院 |
分类: 行政诉讼 |
《管辖公告》中规定:2017年10月1日以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以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区划内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2017年10月1日以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管辖依法由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含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上述规定明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是专门人民法院,但是不能既管辖原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又管辖部分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有违级别管辖基本原则的。《管辖公告》规定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以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区划内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是错误的。
如此管辖规定,在全国是罕见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及时纠正。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跨行政区划管辖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案件的公告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决定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10月1日以后,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1.依法由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新建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下称南昌市东湖区等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南昌市东湖区等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2.依法由南昌市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余江县法院(以下称南昌县等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但原告坚持选择由南昌县等法院管辖的,该案件由当地法院依法办理;
3.以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区划内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但是,南昌、新余、鹰潭市行政区划内县级人民政府系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按照前述第1项、第2项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2017年10月1日以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管辖下列行政案件:
1.依法由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含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2.依法由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二审行政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再审行政案件。
三、2017年10月1日以前,南昌、新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案件,仍由已立案的法院继续审理。
四、2017年10月1日以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行政机关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不予执行裁定,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2017年10月1日以后,起诉人可在当地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向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接收材料后,对起诉材料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地法院在起诉材料接收齐全的次日(遇有法定节假日顺延),按照本公告确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将材料分别移送至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在接收到当地法院移送的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六、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是:南昌市二七南路129号,0791-87020728。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的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是:南昌市二七南路116号,0791-87031830。
特此公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