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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典型案例:土地出让合同违约产生的公法责任不因司法拍卖而转移

(2024-04-28 22:08:27)
标签:

土地出让合同

公法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司法拍卖

转移

——某实业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缴纳违约金案 

【裁判要旨】行政法律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可转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由合同违约方承担。第三人通过司法拍卖受让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应承担之前出让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为避免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损失,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行政决定等方式责令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

 

【基本案情】2009年某市国土局与王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某宗地出让给王某,出让价为1092万余元。后双方同意由A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受让人义务。因A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曾就该宗地拍卖事项函询某国土分局。分局复函认为,司法拍卖买受人竞拍后原出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涉及原土地权利人因延期建设产生的竣工违约责任由法院在拍卖合同中明确由买受人承担。法院发布《竞买公告》,上述复函作为附件公示,并载明不作为法院认定相关事实与责任义务分担的依据,如有争议,相关方应按照法律途径依法解决。2022年,某公司以3416万元竞得上述土地。2022616日,某市资源规划局对某公司作出《关于限期缴纳建设项目竣工违约金的决定》,要求某公司将延期竣工违约金1114万余元缴至指定银行。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定》。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认为,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同于民事主体间基于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司法拍卖导致的物权转移不同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不能成为某公司承担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同时,法院在司法拍卖时仅将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在《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中予以披露性告知,对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未作明确界定。执行过程中,某公司明确表示并未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违约金负担问题,公司竞买行为并不意味着同意负担原土地受让人的违约责任。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南通地区国土部门要求司法拍卖买受人承担原出让合同项下违约责任的首例行政案件,标的额大、涉及面广,案件能否妥善处理事关当地营商环境。本案裁判经综合考量司法拍卖强制处分特征、合同相对性原则及行政机关正确履职方式后作出,既着眼于法律原则,又从法规范和案件具体情况之间寻找联结和突破,充分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彰显了司法担当。对于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职具有指导意义,确定的裁判规则也为国土部门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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