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责令虚拟货币“挖矿”个人整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2024-04-06 09:23:38)
标签:

行政处理

虚拟货币

挖矿

责令整改

司法审查

分类: 行政诉讼

——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裁判要旨】

  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行政机关在多次告知未果的情况下,责令相对人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基本案情】

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吉安县发改委)因罗某利用家庭宽带在家中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多次联系罗某,告知其停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但罗某不同意。20228月,吉安县发改委作出《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要求尽快开展整改,拆除相关“采矿”设备,并附相关法律规定。罗某对该通知不服,向吉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安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安县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罗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复议决定和整改通知,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于20221222日作出(2022)赣0803行初151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522日作出(2023)赣08行终10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罗某对其在家中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事实并无异议,而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吉安县发改委在多次告知罗某停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了《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要求罗某拆除相关采矿设备予以整改,并无不当。吉安县政府对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罗某关于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

一审: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3行初151号行政判决(20221222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8行终100号行政判决(2023522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