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观点:对被征收人住房的安置,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还是以户籍为准
(2024-02-21 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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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户籍集体土地产权征收 |
分类: 拆迁征收 |
——阎巍、胡卉明:《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此外,住房安置工作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因土地房屋征收而降低。而“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不仅包括征收部门进行住房安置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居住面积,还应当包括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便利性不因征地行为受到不当损害。在我国农村,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分家独立居住,是一项传统习俗,这项制度对于充分利用生产生活资料、提高生产积极性、减少家庭矛盾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事关农村居民生活便利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出于对该项传统的尊重,在宅基地系以户为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派生出了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分户条件的规则。但如前所述,由于房屋权属证书颁发与户籍管理关系不协调等因素,权属证书和户籍信息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有的地方甚至因为管理方式的更替导致十分混乱。例如,成年子女虽未与父母分户,但符合分户条件,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独立居住。此时,由于住房安置的首要目的在于解决被征收人的实际居住需求,确保其居住的面积和便利性等合法利益受到最大化的保护,应当兼顾房屋的实际权属情况进行分别安置,从而使安置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也更有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