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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涉农民事典型案例(2024)要旨

(2024-01-23 22:47:10)
标签:

涉农民事

典型案例

土地承包

买青山

农投公司

分类: 其  他

2024123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本人归纳要旨如下,供学习交流。

 

案例1 司法建议推动整治耕地“非农化”问题——徐某某与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要旨】

人民法院不仅通过对非法占用耕地的租赁合同宣告无效,而且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有力促进了当地百余亩耕地的“非农化”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合同无效——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要旨】

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个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土地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应由实际投入人获得——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要旨】

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案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应当依法撤销——蒋某某与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要旨】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末梢,直接关乎农民能否公正、公平享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享有自行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但所形成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合作方不当解除农业生产合作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农投公司与某种养殖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案

【要旨】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生产模式中,农投公司不愿继续合作亦应及时提出,以便合作社考虑是否继续耕种,及时止损等。农投公司对合作社继续推进流转土地、栽种山药未及时提出异议,在合作社继续进行了大量投入之后才发函告知合作社要解除合作。农投公司的行为有违契约精神,其诉请不应支持。

 

案例依法确认“买青山”合同效力,维护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杜某某与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要旨】

近年来,一种名为“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此种交易模式对于盘活农业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造成相邻地块农作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卢某某与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要旨】

农业种植者在采取无人机喷洒农药前,应当对相邻土地种植情况予以了解,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农业机械使用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案例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的商家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某与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要旨】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权益,相关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要旨】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研发的种子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依法享有品种权的处分、收益等权益。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侵犯了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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