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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归入法定职责

(2023-11-18 09:40:43)
标签:

自设义务

允诺

招商引资

诚信原则

法定职责

分类: 行政诉讼

【最高法司法文件】

21.行政机关自设义务可否归人法定职责的问题

答: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告、允诺等形式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的通知》(2014224,法办[2014]17)

【最高法参考案例】

1、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行政审判案例第22号)

要旨:行政机关为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奖励文件,如所含允诺性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应视为合法有效。当引资人按照文件规定,通过发挥中介作用客观上促成本地招商引资时,行政高允诺成立,引资人依法要求兑现相关奖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慈溪市华侨搪瓷厂诉浙江省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行政诉审判案例第55号)

要旨:行政主体以公告形式向相对人表示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履行一定的行为,若公告内容所涉事项未超过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则行政主体违反自己通过公告创设的积极作为义务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主体履行相应的职责。

3、伟明诉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行政奖励案(行政审判案例第78)

要旨: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行政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既属规范性文件,又属政府的公开承诺,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行为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时,应遵循诚信原则给予承诺的行政奖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拒绝履行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行政机关所负职责,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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