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执法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
(2023-10-29 09: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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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侵害原则滥用职权行政执法 |
分类: 行政诉讼 |
23.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问题
行政机关未选择对相对人损害较小的执法方式达成执法目的,迳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行为违法。但在损害较小的方式不能奏效时,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的,不宜认定违法。(18号、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 法办[201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王丽萍诉河南省中牟县交通局交通行政赔偿案(行政审判案例第18号)
要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追求的行政目的与法律保护的权益存在冲突时,座当采取対相対人权益造成最少损害的执法措施。行政机关在执法程中单纯追求执法效果,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执法方式且对相对人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属滥用职权,并应予赔偿。
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借用的小四轮拖拉机虽未交纳养路费,但该拖拉机运输的是“鲜活”物品,被告在行使职权时未考虑按照常理应当考虑的因素,作出了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被告扣押拖拉机车头后,造成原告的生猪长时间受热挤压死亡,与被告执法人员的扣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89、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