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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上级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未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下级公安机关不能作出与其相冲突的行为

(2023-10-15 11:34:45)
标签:

适用法律

上级公安机关

超越职权

没收

分类: 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六六一厂不服禄丰县公安局没收雷管行政处罚一案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电话答复》

(200114,[200]行他字第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六六一厂不服禄丰县公安局没收雷管行政处罚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就下列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禄丰县公安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认定错误与撤销之前,作出与省公安厅审批行为相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行为。

经与公安部沟通协商,该部表示由其与有关公安机关协调处理,返还当事人被没收的财产,赔偿损失,以其由被上诉人撤诉结案。具体案件请你们参照上述意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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