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23-08-13 1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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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种植的林草 |
分类: 行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审理水土流失补偿费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7月29日,[2001]行他字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伊敏华能东电煤电有限公司不服呼伦贝尔盟水利局催交水土流失补偿费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你院在审理伊敏华能东电煤电有限公司不服呼伦贝尔盟水利局催交水土流失补偿费一案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