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时的处理方式

(2023-07-15 21:16:40)
标签:

行政诉讼

民行交叉

一并审理

中止诉讼

分类: 行政诉讼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理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行他字第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川行他字第1号《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的审判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引起且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是民事诉讼的定案根据或裁决依据时,应当中止民事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200281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07]19号)

19.正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交叉的问题。要区别责任发生的时间、法律对责任实现顺序是否有专门规定,以及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审慎解决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冲突。要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既重视保障民事受害人的及时有效救济,也要兼顾行政与民事两种赔偿责任承担的基本公平。对选择民事或行政救济途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加强法院内部的沟通协商,不轻易否定起诉人的行政诉权或民事诉权。如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性前提性事实和主要构成要件的,应当先行中止行政诉讼,等候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反之则可以行政诉讼先行。不同审判庭或者法院之间应当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不得各行其是。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