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行为和给付变动行为中,行政主体具有裁量权,可以调解结案
(2023-07-01 08: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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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给付裁量权调解 |
分类: 行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廉租住房申请处理等行政给付及其变动行为,能否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会议意见:行政诉讼法上有关“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规定,用意在于排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无调解余地”的情形。行政案件调解结案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类型无关,既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等传统高权行为,也可以适用行政给付及其变动行为。行政案件调解的具体适用,以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裁量空间为前提,以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事项是否具有处分权为基础,以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界限。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路径谱系中,调解相对于宣示性判决而言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更有助于被诉行政行为背后实质争议的一揽子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