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行政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形
(2023-05-19 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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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证明标准 |
——刘玉恒不服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 (第13号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版
【裁判要旨】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不能采用单一的证明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应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应以具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为基础。本案被告三河市公安局作出对刘玉恒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是以认定“刘玉恒燃放爆竹引燃花炮摊位并导致花炮市场爆炸着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罚”为事实依据的。但三河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因此三河市公安局对刘玉恒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明显不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