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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2023-05-07 10:57:04)
标签:

适格被告

行政诉讼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分类: 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200984日 [2009]行他字第1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明华诉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科学技术局资产认定行政批复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其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职能为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承受,当事人对原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的确认企业资产性质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告。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曹明华诉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科技局资产认定行政批复案》

裁判要旨:虽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作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之规定,但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又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等基础管理工作。”据此,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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