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在前,民事法律关系在后,民事行为介入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时原告资格的裁判观点
(2023-05-04 21: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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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在前,民事法律关系在后,民事行为介入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行为的主体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上诉人海龙王公司根据其与三联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付给三联公司6000万元,作为对珠江侨都项目的投资,使协议得到了部分履行。但三联公司只是侨都公司投资三方中的一方,无权决定海龙王公司参加珠江侨都项目的开发。海龙王公司与三联公司之间形成的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不能证明海龙王公司在侨都公司中占有股份。由于海龙王公司没有与珠江侨都项目的各方签订合作合同和章程,也没有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加入珠江侨都公司,所以海龙王公司以在侨都公司占有股权为由,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市外经委针对珠江侨都公司作出的233号通知,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裁判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