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近亲属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请示的答复
(2023-05-02 08: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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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婚姻登记 |
分类: 法律法规 |
〔2014〕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皖行终字第056号婚姻登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婚姻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只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仅以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婚姻关系当事人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事后也不知晓婚姻登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请求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的诉讼,起诉期限从近亲属知道婚姻登记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