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
(2022-04-05 1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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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范围仍限于侵犯人身权方面,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但是在行政赔偿中严重后果的标准却一直不明确。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对此进行了明确。综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赔偿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权利人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限于人身权,不包括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需造成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具体情形如下: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
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1、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2、受害人死亡;
3、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4、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另外,具体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内容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1、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
4、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
5、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
6、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7、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 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一千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0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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