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当事人对行政强制确认违法及行政赔偿同时提起诉讼,即使人民法院分别立案,仍属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等待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再另行主张赔偿。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3-21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一并就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件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强制案件,该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对杨某某房屋强拆行为违法,二审法院以同一理由维持一审判决。
(二)裁判结果
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一审法院以一审期间由于违法侵害的事实及赔偿责任主体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避免司法程序空转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二审期间违法侵害的事实及赔偿责任主体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某某仍可通过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维持一审裁定。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实体裁判。本案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某某对某区人民政府要求行政赔偿的起诉,属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合法权利。
【关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10号)
第十三条 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原告具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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