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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双胞胎兄弟被妻嫂诬陷,哥哥至今已经服刑19年,弟弟刑满出狱。一位心怀正义的老检察官化身私家侦探,穷追不舍,终于发现真凶。关注史上最为骇人听闻的冤案之一:上海梅氏兄弟冤案]
面对冤案执法者依然在装睡
发生于19年前的上海滩梅氏兄弟谋杀妻嫂案(简称两梅案),是一桩情节离奇得足以让最顶尖的好莱坞编剧眼珠子跌落一地的犯罪大片——1995年7月6日上午10点,电闪雷鸣,暴雨如注,梅吉祥因眼疾从单位请假回家,他推开门,却吃惊地发现妻子顾敏黎倒在血泊中。此时的顾敏黎衣衫不整,头部和上身有多处刀伤,血肉模糊。
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表明,案发现场发生了激烈的打斗,从走廊一直打到室内,地面上、墙壁上以及很多家具上血迹斑斑,既有擦蹭血迹,也有血滴,且留下了多处血指纹、血鞋印以及毛发等,内容极为丰富,完全可以用“遍地血迹”来描述。
顾敏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死里逃生(一只眼永久失明,肢体行动受限,生活无法自理)。但是,在顾敏黎住院的三个多月时间内,无论办案的警察还是家人追问凶手的情况,她始终三缄其口,反复回答说“不记得了”;唯一的一次,则是像梅吉祥的姐姐透露说凶手是上海本地人,她的母亲“已经跟他说好了”,言外之意就是私了。
出院一个多月后,顾敏黎突然向警方指控她的丈夫就是杀人凶手。梅吉祥被捕后,经过原南市区(现已并入黄浦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的连续突审,又咬出了他的双胞胎弟弟梅吉扬,上海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分别判处梅吉祥、梅吉扬死缓和有期徒刑12年,上海高院维持原判。
我们总是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口号挂在嘴上,但上海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不过简短的两页纸,认定的犯罪事实简直是驴头不对马嘴,最终错误地将法律的绳索套在了无辜的梅氏兄弟的脖子上。
判决书说:“被告人梅吉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逐渐对妻子顾敏黎不满,竟萌生杀妻之念,并纠集其弟被告人梅吉扬共谋故意杀人。1995年7月6日上午8时许,梅吉祥在其家中借故与顾敏黎争吵后,即取出柴刀朝顾的头部连续猛砍,致顾昏迷。梅吉扬则在旁将木凳、菜刀传递给梅吉祥。梅吉祥继续用木凳、菜刀连续猛砸、猛砍顾头部,梅吉扬亦用菜刀砍伤顾的脸部、右手部。梅吉祥还用皮带猛勒顾的颈部。两名被告人作案后伪造现场,并立即赶至各自单位上班。当日上午10时许,梅吉祥借故返回家中,见被害人顾敏黎未死,只得将顾送往医院。”
上述判词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事实和逻辑的双重错误。第一,梅吉祥因家庭琐事杀妻的动机,控方和判决均未提出令人信服的确凿证据,反过来,这对夫妻平时并无大的矛盾,就像无数个寻常的家庭,而且案发当天也没有吵架,突然杀人不可理喻;第二,梅氏兄弟在一个单位上班,当天有很多同事作证,证明他们一早就到了单位上班,并无作案时间;第三,两个大男人有预谋地杀一个女人,居然从走廊打到屋里,打断了晾衣杆,地板、冰箱、沙发、墙壁上到处是血迹、血指纹、血脚印、毛发,这合乎情理吗?第四,既然梅氏兄弟痛下杀手,那么,当梅吉祥发现顾敏黎没有死,为何要把她送到医院抢救呢?救活了她,兄弟俩的犯罪行为不就暴露了吗?这种“关公战秦琼”的混乱逻辑如何解释呢?
更大的问题在于,面对要谋杀她的丈夫和小叔子,顾敏黎醒过来的第一件事不是向警方报案,而是极力隐瞒凶手,并且在住院期间一直让凶手照顾她,出院后的一个多月又陪着她去城隍庙、外滩等地散心,这是不是荒诞得有些离奇?现场的遍地血迹(包括血滴)、血指纹、血脚印、毛发等均与梅氏兄弟无关,这些证据到底是谁留下的呢?案发后,警方到顾敏黎的工作单位提取了很多人的指纹和血液用于鉴定,以此判断,现场的血迹和指纹等不是顾敏黎一个人留下的,一定还有他人。粗糙的办案人员只是把眼睛盯在梅氏兄弟身上,没有查明遍地血迹和毛发、脚印的来源,上海市两级法院则对这些关键证据避而不谈。
这让我想起了浙江叔侄案。该案死者的八个指甲内提取到一个未知男性的DNA, 本是破案的重要证据,即使找不到DNA的主人,至少也可以将叔侄两人排除。但一审判决认为:“人的指甲属于相对开放的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到了终审判决,干脆认为“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缺乏关联性”。两级法院掩耳盗铃式的思维最终导致了冤案的发生。10年后对案件进行复查,方知那个“未知男性的DNA”是在叔侄案后被处决的出租车司机勾海峰留下的,他才是杀人凶手。
像所有的冤案一样,“两梅案”没有一个证据,完全靠口供定案。办案人员以为那些编造出来的口供天衣无缝,殊不知,不管是梅氏兄弟的口供,还是受害人顾敏黎的证词,跟现场勘验笔录相比南辕北辙。顾敏黎作为受害人,她在接受警方调查和出庭作证时,对凶杀现场的描述只有寥寥数言:“(19)95年7月6日这天早上,外面雨下得很大……女儿吃好早点后,由梅吉祥骑自行车送她到沪南医院内幼儿园,我就收拾房间,然后将女儿吃过的碗拿到厨房内自来水龙头去清洗。刚洗到一半时,梅吉祥打开总门(注:四家共用大门)送好女儿走了进来,一直走到厨房间,站在我面前,问我讨钞票,我不肯给他,他就开口骂我,我也回敬了他。这时,我手中拿了走廊墙壁边上的一根‘丫叉头’(注:晾衣杆),梅吉祥从走廊内小木箱处拿了一把柴刀就朝我头上砍了几下。我被砍伤后就朝房间内逃,因为总门已被他进来时关上了,我刚逃到房门口就倒下了,失去了知觉,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对比现场勘验笔录,顾敏黎明显在撒谎。按照她的说法,凶杀只是发生在走廊的一瞬间,房间内根本没有发生过激烈的大面积的打斗。可是,房间的地板上、墙壁上、冰箱上、桌子上有很多处血迹、血指纹、血脚印、毛发等证据,难道梅氏兄弟用刀将她砍至昏迷后,又拖着她在室内到处走动,故意留下那么多的证据?
一系列不可思议的反常,用元芳的话说:“此事背后一定有一个天大的秘密。”尽管我们现在还无法知晓“天大的秘密”的全部,但随着真凶的现身,这起冤案的真相正在逐渐被揭开。
当年为梅吉祥出庭辩护的著名刑辩律师郑传本先生死不瞑目,他把全部卷宗交给了时任上海市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刘炳华。从2006年开始,这位心怀正义的老检察官悄悄地对案件展开外围调查,退休后,他就像好莱坞犯罪片中的私家侦探,对真凶穷追不舍,步步进逼。
线索最终指向了顾敏黎兼职财务主管的那家外贸公司业务经理舒某。多名证人证实,案发那天,舒某头部严重受伤,在医院里包着纱布,他自己的解释是“洗澡摔伤的”。多次试探后,2012年4月,刘炳华与舒某短兵相接,直指他具有重大杀人嫌疑,动员其投案自首。一番争吵后不欢而散。
刘炳华将他得到的全部案件线索转交给上海市公检法机关,请求对此案进行复查,尽快纠正梅氏兄弟冤狱案。但是,对于事实上已经真相大白的冤案,上海滩的执法者、司法者却一直在装睡,而舒某已经逍遥法外近20年。
今年5月,我出版了以此案为原型的长篇小说《天在看》(法律出版社,2014年5月)。由于小说太接近原型故事,我甚至想到了被控诽谤罪的危险,果真,我就是“唐敏第二”(因小说《太姥山妖氛》,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冒着如此风险,并非要从中得到什么利益,而是希望用文学的形式触动那些至今还在装睡的执法者、司法者。
这是一个将人性之恶放大到极致的故事,善恶的颠倒、良心的泯灭令人颤抖,本案的苦主之一梅吉祥对律师哭诉道:“我们为啥要被人栽赃?我丈母娘的心真狠呀!我老婆的心真毒啊!”
在这起尽人皆知的冤案近20年之际,我们强烈呼吁上海市公检法机关立即启动复查程序,尤其是公安机关,对涉嫌故意杀人的线索必须立案调查。同时,敦促舒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附件:现场勘验笔录]
1995年7月6日13时许,刑侦队值班室接豫园派出所来电称:该辖区发生凶杀案,要求我队勘查现场。接报后,即由我队队长傅xx带领侦察员翁xx等,技术员:沈xx等赶赴现场实施勘查。
现场已由派出所民警保护。
现场勘查于当日十三时三十分开始。
现场位于人民路169号内,系二层砖木结构,呈东西走向,中心现场位于该号底层进入总门的东西向走道及进入总门右侧的第一间房间内。经对走道内进行勘查:走道门(即:总门)上未发现异常痕迹;紧靠着走道南侧墙壁,从靠近走道门处开始由东向西连续停放着三辆自行车,在中间一辆自行车下方的地上发现放有二只痰盂,其中一只呈翻倒状;在第三辆自行车下方的地面上发现留有一只痰盂盖及一只女式黑皮鞋,同时在该自行车的网兜内留有一件带有血迹的灰色雨披及一条带血的裙子,紧靠该自行车网兜下方的地面上留有少量滴血。紧接着第三辆自行车,靠走道南墙处放有一只木箱,上有一双雨鞋;在通走道阁楼的楼梯的背面靠走道南墙停放着第四辆自行车,该自行车的书包架上留有一只痰盂盖;在走道内通二楼的楼梯口处,紧靠着走道北侧的墙壁的地面上留有一杆木柄上带有血迹的丫叉,该丫叉呈东西向,丫叉头朝西,在该丫叉的右侧地面上,即通二楼的楼梯口处,留有一只皮带头及一只白色塑料夹子;走道内的地面上留有大量血迹,主要分布于近丫叉处,同时在靠丫叉尾段,即正通二楼楼梯口东侧墙壁转角处的走道北侧墙壁面上,距地约50公分处,发现留有直径约30公分的擦血。 经对进入总门右侧第一间房间进行勘查,发现:该房间门朝南,窗朝东,房内家俱按顺时针方向为:床头柜,写字台,沙发,玻璃橱,碗橱,五斗橱,方桌,洗衣机,冰箱。房间的门、窗及所有家俱上均未发现异常痕迹,均完好无损;房内的床头柜上发现留存有一件带血的男式白色T恤衫;沙发上堆放有许多衣服,其中若干带有血迹,同时,在沙发上还发现两只留有血指纹的装衣服的马夹袋(已提取,上留有的血指纹条件极差);在沙发靠背上中心偏右部位发现留有一块血迹,在该处沙发靠背上方紧靠沙发靠背的墙面上发现留有少量血迹及毛发;在五斗橱第一只抽屉内(该抽屉勘查时上锁,用被害人钥匙打开),存放的照片纸袋、信封等物上发现留有模糊的血手印(已提取);在方桌的面玻璃上,位于西南角处发现留有血迹及血手套印,该桌子上还留有一块带血的毛巾及一只带有血迹的棕色的呈开启状的女式背包,同时,在该桌子东南角下方的地上发现留有一只塑料名片盒、一支钢笔、化妆盒、一张报纸等物,上均带有血迹;在洗衣机正面的布套上发现留有血迹;在冰箱冷藏室的门上发现留有大量血迹及若干毛发;在进房门右侧的南墙距地约30公分的墙面上留有血痕及血手套印;在近房间中央的地面上放有一只小木凳,上留有若干血迹(已提取);在房间内的地面上留有大量血迹,主要分布于:近房门的地面上,同时在房间内的地面上发现留有若干血鞋印(模糊且不完整);另外,在洗衣机南端前侧的地面上发现留有若干毛发。 经对房间的阁楼进行勘查,未发现有明显的翻动痕迹。
整个现场已用照相固定,并绘制现场图一份。
现场勘查于当日十五时三十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