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腐败案暴露检察权监督缺位
(2008-11-15 2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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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广场执行黄松有杨贤才腐败 |
分类: 法律评论 |
生活在广州,对广州“第一烂尾楼”中诚广场的重重黑幕时有所闻。记得几年前有相关内幕人士向我提供线索,希望披露中诚广场的问题,但随后就有法律界人士警告:不要介入中诚广场的是非,背后操控者权力通天,太黑!
“太黑”有多黑?这个模糊抽象的概念一直挥之不去,直到几年后的今天,随着初步浮上水面的事实,我们看到的是在一起涉及标的达十亿元的天字号的执行案件中,司法机关的某些官员不顾基本的法律程序,上下其手,明目张胆地进行权力寻租的可怕情景。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以及广州律师界多名重要人物卷入其中,再次佐证了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100多年前在《权力与自由》一书中所断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不妨回过头来快速浏览一下这起放倒多名司法高官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诚广场最初是由香港一家公司与广州城建集团合作开发的项目,在主体工程已经完工的情况下,由于合作双方反目而烂尾。于是,它一年又一年地耸立在寸土寸金、与广州最高楼中信广场和市长大厦等著名建筑比邻的天河北路,并由此浪得一个“广州第一烂尾楼”的绰号。
面对债权人的诉讼,经最高法院协调,2002年,中诚广场债务清偿案交由广州中院执行。经过债权登记后,广州中院开始进行拍卖评估等准备工作,包括保利集团在内的多家大公司均表示有意参与竞拍。就在此时,突然杀出了金贸和鹏骏两家由同一个老板实际控制的小公司,最高法院某些官员或明或暗地介入其中,正在启动的拍卖程序戛然而止,确定由两家小公司以9.6亿元购买中诚广场。
但两家小公司财力不济,只筹到3亿多元,最后鹏骏公司伪造银行票据,案发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通缉,账户被相关法院查封。广州中院发现势头不对,遂多次向最高法院和广东省高院发出书面函件,请求撤销两家公司购买执行标的物的资格,建议由本案最大的债权人广州城建集团(有4.9亿元债权)购买。
没想到,两家小公司手眼通天,将函件直送最高法院。经过如此这般的一番运作,被查封的账户由最高法院解封,3亿多元现金转入金贸公司,用于继续购买中诚广场的资金。最终,中石化出来托盘,以13亿余元的价格买下中诚广场北塔(A栋)8万平方米。但这仅是中诚广场的一半面积,金贸公司尚有南塔(B栋)8万余平方米,价值10亿元左右。粗略计算,金贸公司倒腾中诚广场,至少获利10亿元以上!
至此,历时多年、复杂诡异的中诚广场执行案,司法程序基本尘埃落定。相关人员如何分食这块巨大的蛋糕仍不得而知,但随着黄松有、杨贤才等人的落马,黑幕或许终将大白于天下。
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事实可以看出,广州中院在中途已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并对此有所警觉,也试图阻止这起执行案向非正常状态恶性发展,但面对上级法院的压力,最终在自保的情况下弃守。这表明,在目前行政化倾向非常严重的司法系统内部,权力制衡只是一句空话,特别是对来自上级法院的非正常干预,已完全丧失抵御能力。
中诚广场案不仅暴露了执行机制的缺陷,而且反映了检察权的严重缺位。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只有短短的一句话,但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各级检察院都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同级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不仅限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包括事前介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性监督。
在对司法权运作程序的监督方面,尽管学界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检察权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具有广泛的监督权力,当检察机关发现司法活动违反正当程序,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时,可以根据违法的不同程度,向司法机关发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提出抗诉,涉嫌犯罪的,应自行或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
正是基于法律监督的考虑,各级检察机关都设有犯罪预防部门,但这个部门多半是“聋子的耳朵”,长期处于摆设的状态。中诚广场执行案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所出现的问题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违法,而是有关司法官员涉嫌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完全了可以事前介入,防范未然,履行监督责任,也可以在发现问题后随时介入此案,纠正执行过程中的错误。但不管是同级还是上级检察机关,不要说监督,可能连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也不知道。
相比之下,香港廉政公署的防贪经验值得借鉴。作为廉署三大部门之一的防止贪污处,拥有工程师、会计师、电脑专家等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其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政府部门查询档案,审查一切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评估风险,提出防止贪污和舞弊行为的建议。同时,在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出台新的法规、政策和制定新的工作程序时,防贪处也会主动介入,确保新的制度不会存在贪污漏洞。对于那些涉及重大招标、采购、审批、执法等容易产生贪污或者舞弊行为的高风险行业,防贪处不惜采用“贴身紧逼盯人”的战术,防范甚为严密。防贪处全程参与香港新机场工程的监督就是一个典型范例。
一直以来,我们反腐败的重点主要着眼于事后惩罚,对事前防范则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各级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职能的理解,也大多限于抗诉、监督开庭程序等与诉讼直接相关的内容,除此外,就是每年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搞几次具有表面文章性质的反腐败教育,找几个贪官现身说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说,所谓的防贪,就是在假定“人性本恶”的前提下,对人的贪婪本性提前设防。中诚广场执行标的高达10亿元,运作程序既不透明也缺乏监督,发生腐败是必然的结果。这就使得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一些重大工程竣工后,总会有领导被银弹放倒,根本问题就是没有防贪职能部门监控。
但愿中诚广场案件成为一个被抬上解剖台的反面范本,并由此激活检察权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防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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