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在权力面前依然弱不禁风
(2008-10-14 19: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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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会见难取证难周正龙 |
分类: 法律评论 |
新律师法在权力面前依然弱不禁风
经过九曲十八弯的波折,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周正龙最终得以在看守所完成艰难的会见程序,并向法院递交上诉状。这起本身很简单、却被人为复杂化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对于6月1日刚刚生效的新律师法,无异于兜头一盆冷水——在公检法这样的强势权力面前,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脆弱得不堪一击。
曾经饱受批评、被认为对律师执业管理限制过多的旧律师法,经过重新修订,在第33条规定了被视为积极的条款:“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有了法律规定,长期困扰刑事辩护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会见时被盯梢等问题,真的成了历史吗?以周正龙案件为例,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一审检控、判决程序完成,受当事人家属委托的律师始终未能见到周正龙。一审期间,因在辩护律师问题上心怀“小九九”的当地公检法司部门,在遭到舆论的谴责后被迫从表面上妥协,允许外地律师介入上诉审。
但是,当地办案机关对那些试图“搅混水”的外地律师显然很不舒服,便竭尽所能地刁难他们。10月6日,当周正龙的辩护律师携带全部手续,向羁押周正龙的旬阳县看守所提出回见请求时,看守所负责人称“周正龙案件特殊,要向上汇报”。律师苦等一天,最后得到的答复是:旬阳县和安康市公安局领导都在开会。
次日,律师再次交涉,旬阳县公安局政委和看守所所长出面对律师说:“对周只是临时看押,案子与旬阳无关,只负责把周正龙看好,别把我们当成敌人。”后来,看守所提出,必须法院同意才能安排会见,律师奔波三天,也未能拿到旬阳县法院同意回见的手续,法院的理由是:合议庭成员外出办案没有回来。这期间,看守所还提出了五花八门的拒绝会见理由。
记得在新律师法修正案通过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主持了一个小型研讨会,被邀请的一方是刑辩大律师,另一方是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在谈到新律师法第33条时,这位处长说:“法律有规定,我们也有我们的办法,你要阅卷?可以,但保管卷宗的人今天不在,你明天来吧;明天你来了,对不起,卷宗被领导借去了,过几天再来吧……”就像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面对学界人士极力主张的增加审讯时律师在场的规定,公安部门的一位领导当场愤怒地表示:“你们要让律师在场,没问题!但我们公安机关审讯都是24小时不间断进行的,律师必须随叫随到;到了之后,可能要先审另一个案子,等着吧……”现在看起来,这种招数,与旬阳方面对付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手段如出一辙,各级公检法部门早就轻车熟路。
不仅如此,这位公诉处长还说,检察机关执行的是刑事诉讼法,这似乎给了他一个强有力的挡箭牌。因为刑诉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该条款与新律师法第33条存在矛盾,由此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律师法的上位法,当两个法律冲突时,刑诉法的效力优先;另一种观点认为,刑诉法制定在先,律师法在后,新法优于旧法。
这种学理上的纷争其实是一个伪问题。对刑诉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议程,那么,是不是刑诉法第96条修改后,与律师法内容达成一致,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呢?这样的想法恐怕“很傻,很天真”。
周正龙案件遭遇的会见难就是摆在现实面前的困窘之处。根据法律授权,律师持合法手续要求会见当事人,无需批准,但看守所却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一再设置障碍,律师除了愤怒,还有什么办法呢?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能根本无法进入立案程序;到检察院控告它?检察院也经常这么干,大家都这么干!
中国建构法治国家的致命软肋或许正在于此:有法律而执法者首先蔑视法律;有权利却只存在于纸上而匮乏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