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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许霆案件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

(2008-03-01 22:01:52)
标签:

许霆

盗窃罪

杂谈

分类: 法律评论
就许霆案件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

    2月22日,当我坐在广州中院的法庭上旁听许霆被控盗窃金融机构罪一案时,随着庭审程序的展开,一种强烈的感觉挥之不去——追求对许霆的定罪,不仅是控方毫不掩饰的目的,而且似乎也是审判机关的首要任务。这使我感到费解,为什么要把许霆判处刑罚作为终极的目的呢?

    按照中国传统的善恶评判标准,许霆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上升到违法的层面,应当受到惩处。问题在于,这种惩处是采用民事手段,还是直接诉诸刑法呢?检察机关选择了后者,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对许霆提出刑事检控,当第一次判决被二审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再次以同样罪名起诉许霆。

    但是,从第一次判决开始,包括学界在内的主流社会舆论并不认可对此案盗窃罪的定性(盗窃金融机构罪属于盗窃罪的加重),检察机关为何用这个罪名再次起诉呢?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必须对许霆判处刑罚是早就先行的主题,或者说,这不是某个人的思维,而是来自于中国司法根深蒂固的理念。在这种大背景下,检察、审判机关要做的工作,就是搬出刑法,找出能够让许霆的行为“对号入座”的条款,以便将其“绳之以法”。

    尴尬的是,由于立法者缺乏先知先觉的超人智慧,对于许霆因取款机出错而诱发的人性贪婪,现行刑法的盗窃罪条款和犯罪构成要件,并不能让许霆的行为自动“对号入座”——法律出现了灰色地带。但是,遍查刑法,惟有盗窃罪尚有模棱两可的套用空间,可以满足必须对许霆判处刑罚的主题先行的普遍司法理念。

    那么,是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宣告许霆无罪,还是“适度”牺牲这一原则,判处许霆刑罚,更符合司法的价值观呢?这其实是一个伪问题。真理不言而喻,在现行刑法找不到完全合适的条款惩处许霆之“恶”的情况下,宣告其无罪,比采用类推等手法将盗窃罪生硬地套用到许霆的头上,具有更大的价值。进一步地说,放纵许霆的行为和采用类推等手法将其定罪,二者都是“害”,两“害”相权取其轻,放纵许霆的行为,一种“恶”可能逃避了刑法的惩处(仍可追究其民事责任),并且意味着社会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这种代价的付出并非毫无意义,它既捍卫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又能够促进法制的完善,推动司法的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否有勇气宣告许霆无罪,是对中国司法理念的一次直接挑战。

 (见南方周末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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