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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价值,除了公正,我们别无选择
以三审制取代死刑复核
前不久,最高法院的一位人士私下透露,因死刑复核而需要增加的大约400名法官基本到位,相关法庭的组建也已经接近尾声,最高法院将于2006年收回死刑核准权。
至此,这个问题似乎已经没有大的悬念。不过,对于我等一向关注中国死刑的正当程序的人来说,仍然有进一步杞人忧天的必要——来自全国且数量巨大的死刑案件突然集中到最高法院那里,是否会导致消化不良?这个事关生杀予夺的最后程序会不会变成“流水线”?
基于上述忧虑,在最高法院正式接手“刀把子”权力之前,我们有必要再来设计一下死刑复核的具体程序。
根据过去的制度性规定和司法实践,死刑复核并非严格的诉讼程序,它实际上是司法机关的一个内部监督程序。通俗地说,就是在死刑案件终审判决之后,内部再进行一次把关。
虽然这个所谓的把关程序是刑诉法设置的法定程序,但由于它不是法庭上公开的、对抗式的控辩程序,而只是由几名法官对卷宗的秘密书面审查,且一般不提审被告人,也不听取被告人和控辩双方的意见,使得这种程序往往形式大于内容。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以及高级法院将死刑核准与终审判决两个程序合而为一的做法,正是司法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性作用严重忽视的一个例证。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案件中,最后都会特别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定(判决)即为核准死刑的裁定(判决)。
这种做法,既是对死刑核准程序的曲解,更是对生命权的漠视。尽管终审判决和死刑核准由同一个高级法院负责,有悖程序正义,但总不能连过场也懒得走一趟,就公然地宣称以终审判决替代死刑核准程序!
正是这种对生命权的“集体无意识”,招致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在这段遗憾即将成为历史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将采用何种形式行使这一权力,仍然值得关注。
中国是二审终审制的国家,死刑案件通常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终审。这样,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第一种是继续沿用过去的内部监督形式,第二种是将死刑案件“计划单列”,采用三审终审制,同时取消死刑复核程序。显然,不管从追求个案公正还是推动司法进步的整体价值而言,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都是较为理想的。
借助刑诉法的修改,使三审终审制不是仅仅存在于形式上,而要成为实质性的由控辩双方直接参加的诉讼程序。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对案件的亲历性,是其赖以做出裁判结论的重要基础。因此,法官必须通过公开开庭的形式,亲临现场,亲自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人证言,接受各种证据材料,对这些证据当庭质证,当庭给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等等,方能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形成自由心证。
但是,我们长期以来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即使死刑案件,被告人也只能在一审法院获得一次“奢侈”的公开开庭审理的机会,二审则书面审理。更为重要的是,从一审到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都是由未亲自审理案件的审委会依据承办法官的片面汇报做出的裁判结论,从而为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
对于死缓案件,现行刑诉法规定可以不经最高法院复核,目的在于减轻最高法院的压力,但这里恰恰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在疑罪从轻,宁枉勿纵的司法理念普遍存在的现实背景下,大量论罪当诛的死刑案件,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都被降格为死缓,使得这一程序逐步异化为地方法院消化有问题案件的特殊手段,像云南的杜培武、辽宁的李化伟等冤案就属此类。所以,死缓案件也应一并纳入最高法院的权力范围。
还必须强调,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如果到了最高法院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应当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直接宣告无罪;只有在下级法院的审理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才可能发回重审。
上述程序的设计,一方面是要纠正目前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和复核过于简单化的现象,另一方面旨在最大限度地避免最高法院在大量死刑案件的压力下,以“流水作业”的速度复核死刑案件。
当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正与效率很难成为孪生兄弟,它有时充满了矛盾。面对生命权至高无上的价值,除了公正,我们别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