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似乎某某门很流行,不少朋友也给易观抄袭事件起了个“易抄门”的称呼,还挺贴切的。而且也符合易观原文照抄的习性。
上次的文章发布后,易观也和我做了一些沟通,但沟通的结果令我感觉缺少诚意:
一、虽然做了一些解释,也赶紧去撤那些文章,但对于抄袭的文章的真正归属没有一个很好的声明或解释;而且一直以“引用”的定义来回避抄袭的行为。这两者之间的含意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他没有在我的分析段落前强加上“易观分析师认为”“易观分析师建议运营商”等字眼,那么还勉强凑合,但事实是他用了,所以这其实是个态度问题。和中国足球一样,态度决定一切。
二,令我好笑又好气的是,居然在给我的信件中,把我由张改为刘姓,做咨询的居然出这么大的差错,抄了我这么多的资料,居然连我姓什么都弄错。实在是粗心而且缺乏诚意,当然也不排除,他们一贯是低头抄,不问出处,由此引发张冠刘戴的错误。
而且易观似乎在业内的人缘也一般。上次的声明在我的BLOG发布后,其传播范围大大超出我的预料,居然有不少论坛,有人代我发布该声明,甚至抢注了我的ID,这令我很吃惊,因此也不排除其竞争对手或亦是其伤害者,借我的事件而加以发挥了。
这事这段时间通过我的律师在处理,闲暇之余,我又难得登陆了一下易观的网站,结果,原来易观的抄袭行为并不仅此一例,随手一翻,又是找出一份罪证。看来我的律师又有事情做了。不过,公证还是蛮费钱的。
另外,居然在网络上搜到了电子支付资讯网关于易观分析师大量拷贝、采集、剽窃、引用其内容与观点,且未注明出处,以个人与易观国际名义撰文发表于易观网站及其他网络与纸介媒体,而作出的谢绝易观分析师登陆其网站的愤怒声明。
据说,易观一此源于《易经。观卦》之“观我生,君子无咎,观其生,志未平。”可见可立意和立志原本很好,但现在来看,其“观我生”做的不好,会使君子常咎,从而使“观其生”,倒还真有可能变成志不达。
以下为证据,各位可加以判断。
报告全文:
国务院1号文对当前IPTV发展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
(上海证券报记者 李雁争) 著名科技研究和咨询机构易观国际4日发布报告表示,国务院“1号文”没有提到IPTV最关键的内容和监管等要素,因此对当前国内IPTV发展不会带来根本性的影响。1月18日,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下称国务院“1号文”)。该文件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同时,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易观国际的报告表示,国务院“1号文”全文,与IPTV相关的三网融合的只有两条,分别是(二十二)和(二十三)。第二十二条是指导方针;第二十三条,对广电是"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而对电信是"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两个词语,反映出政策的倾向性,"鼓励"是为广电在由单向数字电视向双向数字电视发展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好的支持,从而使广电摆脱了82号文件对其的发展束缚。"支持"并非代表电信可名正言顺发展IPTV,毕竟资本参与并不等于主导业务。
在第十九条,提到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数字电视节目制作、集成、播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数字电视内容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这表明,内容监管还是在广电手里,这一点没有丝毫变化。
易观国际表示,国务院"1号文"更多是站在广电业务发展的立场,并没有涉及到电信本身业务的发展思路,对于IPTV最关键的内容和监管要素更是没有涉及,因此电信并不能据此发展IPTV业务。但相对于82号文件,提出广电和电信可以互相进入合作,打破了两者之间的壁垒,所以对于电信企业得到更多的是信心。
以上文字抄袭自我的BLO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60e10401008c1g.html
我们来看,第二十二条,只是指导方针,属于官话,第二十三条,第一句,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这句话是为广电租用电信网开展数字电视服务(当然是双向互动电视)和,在广播电视网上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提供了依据。这是为广电在由单向数字电视向双向数字电视发展的过程中提供了更好的支持。使广电也摆脱了82号文件对其的发展束缚。
二十三条第二句,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如果根据电信可以参股这条,就得出电信可名正言顺发展IPTV,似乎牵强,参股不等于主导业务。杭州模式只是地方小网通和广电的合作,而地方小网通和电信的思考方式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强弱合作,一个是强强合作。而且,投入的利益回报,在广电网络上还很不明显。电信愿不愿投,广电敢不敢要,都在两可之间,想当年,最早的广电股份里,电信都是大股东,但广电一发展起来后,就都纷纷让电信给退股了。
这一部分,更多是站在广电业务发展的立场而言,没有涉及到电信本身业务的发展思路,对于IPTV最关键的内容和监管要素更是没有涉及。
如果再加上第十九条的理解:加强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信息安全,维护用户权益。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要加强对数字电视节目制作、集成、播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数字电视内容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
--------按照职责分工,那么也就是各安原职。对于IPTV的发展仍旧是老样子,内容监管还是在广电手里,没有丝毫变化。唯一不同的是,个别电信可以在和广电的合作中,有可能进行资源互换。但这都是不确定因素。所以,如果据此得出,IPTV利好,那有点轻率。
这里插一句,就是该文件其实是对原82号文件的纠正,逐渐消除了广电电信两部门间的柏林墙,当时的82号令是更多是出于广电角度的保护,但随着产业发展,IP化大势,广电也在自食其果,再封在自己的花园里,只会坐吃山空,于是,1号令的出台,对于广电是好事。尤其是一些较为开明的地方广电。
如果站在电信的角度,这个1号令的发布,更多是增加信心和给予希望为主。广电不再是针扎不进的铁板,改变需要具体的战术执行,1号令还不是他们现阶段可以直接拿来指导IPTV等现行业务的上方宝剑和保护伞,该和广电谈的还是得谈。
事件原委参见此贴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60e1040100ana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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