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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内容产业评论虚拟经济商业模式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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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MSN上跟《经济观察报》的方军聊天,谈到互联网的问题。方军说,很多人在寻找一个方向,即如何在互联网上作内容,互联网内容究竟还有没有可能作进一步的发展。
我的观点:
互联网本来就应该强调“计算”,而不是“媒体”。未来的互联网门户一定是以计算(功能)为核心的,而不是以内容为核心。现在新浪、搜狐坚持把互联网当作媒体来做,迟早要吃亏。中国电信的总工程师韦乐平有个观点非常好:连接型业务永远强于内容型业务。韦乐平说,所谓“内容为王”根本就是错的,对此我深为赞同。我的观点是:只要信息(所谓内容)能被复制,就没有被交换、交易的价值,就不足以构成一个商品,那样的话,又何谈商业模式。
另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借鉴西方很多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东西方在观念上的显著差异。中国人care的东西和西方人是不同的。西方人注重个体的使用经验,而中国人更注重面子。前段时间曾经跟一个新闻集团出来的哥们聊到数字音乐的问题。我说音乐产业近年在中国只有过两个成功案例,一个是中国移动的彩铃,一个是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前者的收入已经超过唱片业的总和,后者造成的社会现象长盛不衰。但这两个音乐案例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都迎合了中国人好面子的心理。彩铃是给别人听的,显得有面子;超女的草根和粉丝团说到底也是个面子问题。中国最大的新浪博客如今彻底沦为一个浮躁的名利场,这种海外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情况说到底也是中国人的面子情结造成的。所以我说,只要你的东西能帮中国人民解决面子问题,你就赢了。
至于互联网内容产业的未来,我觉得很可能会变成一种CaaS,即Content as a Service。这个名称跟软件行业的SaaS概念很像,但本质不同。以日本为例,最早是先拍摄放映动漫作品再开发同主题游戏软件作为增值服务,但近来已经出现一种苗头,就是游戏软件先于动漫作品出现,比如微软就投资为其XBOX360平台的游戏《蓝龙》《偶像大师》等拍摄了TV动画。在这里,视频内容完全免费,并且是为了推广游戏软件产品本身而作的辅助性角色。所谓Content as a Service,就是指内容本体不再作为直接销售的商品,而是为其他商品服务而存在,共同构建商业模式。其实这种模式很早就有,比如80年代的《变形金刚》动画片就是免费提供给CCTV播放的,但那段时间孩之宝公司光靠贩卖变形金刚玩具就在中国大陆赚了约50个亿。方军说,其实NBA的电视节目当年也是免费提供给中国的电视台的。这就很能说明问题。日本动漫和欧美体育节目向来都是孕育着线下庞大的衍生品资源生态系统,吸引眼球的内容可以促进产品销售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对于互联网内容来说,目前的商业模式还紧紧局限于广告投放,相当初级,远没有电视内容成熟。这也说明了互联网内容产业其实还有极大的潜力可挖。
方军说,媒体的模式有三:卖内容,卖广告,促进交易。并且他说,以后应该会以直接促进交易为主。我说没错,你看阿里巴巴、网盛科技他们本质上不就是靠倒卖促进交易的B2B信息的新媒体么。
我说,所以根本的出路在于虚拟与现实融合。虚拟世界的内容只有跟线下真实的商品交易挂钩才能够持久生存。完全虚拟的商业模式即使存在,也一定是有限的、脆弱的、低门槛的、泡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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