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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夫辩者,明是非。摹万物,比群言。名举实,实正名。辞抒意,说出故

(2013-09-01 00:56:06)
标签:

墨子

辩学

是非

正名

客观

文化

分类: 墨学旧文

第六节:法理

 

6.1夫辩者,明是非。摹万物,比群言。名举实,实正名。辞抒意,说出故。[1]

 

【释文】:

墨家主张案例法形式的民立法法律统治,其中“谈辩”类弟子培养指向就是法官。由此先秦墨家发展出一套法律语言逻辑学说,墨家的逻辑学说有点类似集合论。墨辩中各个辩题和辨理,都是为了支持墨家学说,和治理活动的实际需要而设计。墨家学说也在墨辩的基础上发展。甚至《墨经》中记载的科学知识,比如小孔成像的记载是为了说明“镜于人”的多种情形。墨家的科学贡献绝对不止《墨经》所载,但都不存世了。

上天造物,万物就是上天意志的体现。“摹略万物”是要找到上天造物的智慧,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服务。“摹略”一词非常重要,表明万物的真理不可能被发现,人们只是运用自己的智慧去探究模仿。主张摹略万物就不可能主张“战天斗地”。“论求群言之比”,就是说要找到各种主张中重合部分。单个人的智慧往往不如众人合力,每个人总是偏观的,人们的共识往往有更高的可靠性。墨家所主张的贵共义,正是在社会规则领域贵“群言之比”。墨家三表法中的“原群实”,就是“论求群言之比”。

理解人们的主张、法律条文或者古代经典,都需要获知真实含义。墨家的语言逻辑学特别重视怎么获知和正确转述真实原“意”。“名举实”,这个“举”字已经表明了“名”不可能是全部的“实”,也就是说不可能认识事物的真实。墨家是无知论学派,认为全知者只能是上天,人类不可能全知。名实关系体现在信仰中,就是人们在以自己所作的“名”,去举上天造物之“实”。“慕略万物”和“论求群言之比”,两者都是“以名举实”。(注:笔者提到“上天造物”,读者可以理解为“客观存在”)

然后请思考一个问题:应该以实纠正名,还是以名纠正实呢?显然只能用上天造物之“实”,去纠正人们发现的“名”。运用于社会学说,民的观念、主张是实。君王只是天下器,其职责和法律是人们的约定(名)。那么是该“以实正名”还是“以名正实”呢?当然应该是以百姓观念之实,去纠正法律之名。历史上儒家的主张刚好与墨家相反,主张“以名正实”。实际是在说:君王立法,官员和百姓都该守法。其中法律的来源与墨家主张不同,体现在名学里面就是儒家的“以名正实”和墨家的“以实正名”。

“意”概念则是“名”所含之意。我们认识一个事物,没有可能人人都亲自去做各种考察,必然要通过“名”去认识。像《尚书》等经典就是先人经验的表述,法律条文是人们的共同约定。那么对其他人或者经典的原意理解就非常重要了。“理解”贵真实和还原。“辞”用于表达我们所理解的原意。“说”则指原意推广阐述。或者反过来,去阐述原意、名、实等,也被称为“说”。

先秦墨家是法治学派,名辩学正是法律语言逻辑学。笔者只举几个例子用于说明墨家的法学。在理解墨家学说时可以反复运用这些原理,用心体会。由于先秦辩学,在汉朝以后基本被遗忘。加之笔者笔力不济。初学的时候难免会很不适应。但这是墨学的必过关口,墨家的学说环环相扣、互相论证。其中逻辑严密性实拜辩学所赐,不知辩学就不知墨学内在理路。同时辩学还可能是解读先秦典籍的钥匙。

 



[1]《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经上》「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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