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如:一同天下之义 ——《尚同》篇的训诂错误
(2013-08-29 00: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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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兼爱一同大同尚同文化 |
分类: 墨学问答 |
一同天下之义
——《尚同》篇的训诂错误
作者:顾如
Email:gzkuru@126.com
摘要:
一、“同”的意思是 “共识”
「同,异而俱于之一也。说同:二人而俱见是楹也」[2]。
同的意思是:不同事物的“相同部分”,就人与人的观点来说则是“共同所见”——共识。
二、法律范畴中,“同”指的是“取同”
首先,《大取》「凡兴利除害也,其类在漏瓮」。也就是说兴利除害,是补社会之漏。那么法律的作用就是使人们的行为有“止”。而“止”的定义是:
「止,类以行之。说在同」[3]。
“说在同”,同是“共识”。注意在这个定义中不是“以类行之”,而是“类以行之”。如果“以类行之”,那么就只能按照类同部分行事。而“类以行之”则是将不同的事物先作为一个类,然后去发现其中所同。就人与人的观念而言,指发现人们观念的类同部分。可知在对“止”的定义中已经包含“取同”之意。
然后再看《经下》。其中有立法中遇到的,“法同”“法异”两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法同,则观其同。(说)法:法取同,观巧传」[4]。
「法异,则观其宜。(说)法:取此择彼,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心爱人,是孰宜?」[5]
由于法律从人们的观念中取同而来。那么当人们原本就观念相同时,要“法同”。“义,利也”。某人的“义”就代表了他的“利”。由于法同之时,无论选取谁的意见都符合双方利益。此时是“利之中取其大”的范畴。需要“观巧传”,巧是指谁的意见更好,传是指“爱三世”,能有更长久的利益。
当人们观念不同的时候,要“法异”,找到其中更为适宜的观点。此时由于无论选取哪一方的意见必然损害另一方,所以属于“害之中取其小”的范畴。注意,《大取》篇对于“害之中取其小”有约束条件:「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求为义,非为义也[6]」。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害之中取小”,可以理解为不得不有个决断的时候。此种情况得出的结果,甚至不能称为“义”,只能称为“宜”。只不过是在不得不决断时候,有个比较适宜的选择罢了。在取宜的时候,要搞清楚各方之所以如此主张的“故”——原因。在法异条目中举了两个例子:“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在各肤色人之中只选黑皮肤的。意思是说“偏取”,或者说是“别”。墨家主张的是“兼以易别”,这种选取方法不合适。“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心爱人”,在一个有爱心和一个没有爱心的主张中选择,当然要选择有爱心的主张了。这种选取是以“兼”为目标的,是适宜的。
墨家不但将立法领域的“同”,定义为在类同事物中的“取同”。而且还有整套取同、权衡[7]的操作原则。这是因为墨家主张“言必立仪、必有效”,要“可常之”。追求实施过程的规范化、正当化。
3、在立法范畴,“一”的含义是“兼而无遗漏”——“全民”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若方之相召也。说在方。(说)一:方貌尽。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貌,犹方也。物俱然」[8]。
法要“相与也尽”,也就是要使全部的人们相合。其适用范围“说在方”,同一个行政区域。“方貌尽”,是指“原群实”“摹略万物之然”要包含所有人。各人有个人主张,各地有各地不同的法律,并不妨碍行政区域内人们相合。只要取同于全部人、全部下属行政区域,那么就会获得全部人的同意。“然”是对“言”“说”的认同[9],也就是对立法结果的认同。
从此条我们可以看到墨家对法律领域的“一”的解释。并不是“统一”,各地还可以有自己的法律。人与人不同义,各地有不同的法律风俗,没有问题。“一”指的是要兼取,不要有遗漏;要取自所有人,要取自所有下级行政区域。
4、“一同天下之义”是“兼取天下之义”
经过对墨家“同”和“一”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同”就是“兼而无遗漏地取同”,也就是“兼取”。“一同天下之义”就是“兼取天下之义”。这正是墨家“兼以易别”思路。
人们之所以看到“一同”马上反应到“大一统”、服从命令之类,是因为2000年的宗法大一统社会使我们不再理解先秦。字词含义发生了变化。而制度的变化,使我们看不出《尚同》篇所描述的案例法法律体系。在《墨子解析·尚同》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清儒在训诂、校订时方法主观,通假、“校正”轻率。硬生生将华夏最为伟大的法治主张——尚同,活剥为专制制度。进而想象先秦墨家“严密组织”,也是错误的[10]。
实际上,否定“尚同是专制”的例证太多了,而肯定的证据仅仅是《尚同》篇。本文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不得不每个细节皆辩论。所以《墨子解析》之《尚同》篇篇幅比起其他各篇长得多。也许在先秦,人们一看“尚同”就知道是什么意思呢。最后我们试列举一些其他能够反驳“尚同专制”说的例证,这些例证来自墨家和其他各家的评价。
《法仪》「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君亲师皆不可法。仁者可为法。而墨子说“地为仁”。
《艺文类聚》「禽子问天与地孰仁,墨子曰:翟以地为仁」。“地为仁”既百姓比王公大人有德。有德者当立法,那么墨家当然会主张民立法。
《经上》「民若法也」。非常直白了。
《经上》「君臣萌,通约也」[11]。君相对于民,有“臣”的身份。其职位和职责是人们的通约。
《亲士》「圣人者,事无辞也,物无违也,故能为天下器」。天子是“天下器”,公器也。他的主要属性是“器”而不是“人”。可以印证“君臣萌”之“萌”——职责。
《孟子·滕文公下》称墨子无君父。
《荀子·非十二子》批评墨家时说:“不知一天下、建国家之权称”。直接否定先秦墨家主张大一统,和主张君王立法、专制。
《尸子·广泽》“孔子贵公,墨子贵兼”。在治道领域,墨子贵的是“兼”,正是本文辨析的“兼取天下之义”呀。其实墨家整个理论体系就不主张“公”。《墨子》全文就一个“公”字:“举公义,辟私怨”。说的就是法治。其他领域都没有出现“公”字。其他“公”字全是“王公大人”连用。墨家对“公”并没有多大好感。
[1] 《贵义》「子墨子曰:万事莫贵于义。今谓人曰:予子冠履,而断子之手足,子为之乎?必不为,何故?则冠履不若手足之贵也。又曰:予子天下而杀子之身,子为之乎?必不为,何故?则天下不若身之贵也。争一言以相杀,是贵义于其身也。故曰,万事莫贵于义也」。其中人们争一言以相杀,争的是己言——己义。并非共义或者公义。实际争的就是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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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上》第39条。本文的《经上》《经下》条目都依照雷一东《墨经校解》。
[3] 《经下》第101条
[4] 《经上》第97条。
[5] 《经上》第98条。
[6]
[7]
[8] 《经下》第166条。
[9] 请参考《墨子解析•尚同中》第3段第4点。对“然”和“是”的辨析。
[10] “孟胜殉信”和所谓“腹朜杀子”,都存在训诂错误。也都存在用后世思维理解前人的问题。
[11] 萌:职责。不能随手通假为“民”。如此此条无论怎么解,都会有君王的职责是人们的通约结论。更精确的解读,请参考《墨子中的一个三字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