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妇女权益保护别留“后门”

(2006-08-23 07:02:25)
分类: 【工作很悬的】
  前不久,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办法(草案)》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其实这个规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但还存在着漏洞,给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带来
一丝隐患。
        首先是“指使”这个词的出现,加大了取证的难度。商场或超市完全可以否认“指使”人员搜身,或者与
保安达成某种“默契”,保安只承认是个人行为,事后单位再给予一定的补偿。
        其次,公安机关处罚后,罚款是上缴国库还是作为受侵害妇女的精神补偿呢?《办法(草案)》并没有做出
相应的规定。
        制定法律、法规一定要严密。存在着漏洞的法律、法规必定会有人去“钻”,与其等羊“亡”了,才去补“牢”,不如一步到位,直接将篱笆扎牢,堵住显见的漏洞。
        正是:
妇女权益要保护
显见漏洞该堵住
草案疏漏难执行
彰显法律不严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