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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条款

(2008-01-08 08:44:37)
标签:

劳动合同法

杂谈

分类: 灯雨轩杂谈
 

新的《劳动合同法》伴随着新年的钟声正式生效了。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有关该法的讨论和争辩曾经甚嚣尘上,而媒体上几乎一片歌颂和赞扬的声浪,无异于是为官家“仁政”的鼓吹和粉饰。有意思的是,在新法施行之先,华为等公司爆出的大批员工辞职或被解雇的风波,相当地具有讽刺意味,或许可以称之为给予新法诞生的最特殊的礼物。我这样说并不是想表明新法不好,事实上我们都应当承认,新法比起过去旧有的法律条文,在完备程度上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也更多地关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其实应该保护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权益,应当把劳资关系放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平台上来对待。但实际情况是被雇佣者往往处在弱势地位而更多地遭受到劳资矛盾或纠纷中的伤害,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笔者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不想就这样一部凝结了许许多多精英们智慧的大法做什么解读和诠释。作为一个普通的打工者,我只想就新法中关于雇主解除与雇员的劳动合同所承担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发表一点个人的管见。

 

新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的确细化了很多,比起旧的劳动法中只是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这样模糊的措词显得更加明确,同时体现出了更强的可操作性。因为“国家规定”实在是个笼统的概念,既不符合法律条文所应有的严谨,也不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到底要依据怎样的国家规定作出判决,当事人更可以援引不同的国家规定而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中。但即便如此,新法做如是规定却在不知不觉中降低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旧的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雇主辞退雇员时所承担的经济补偿到底怎样计算,但大多数的雇主都会依据惯例或某种程度上的约定俗成来制订补偿标准。那就是按照雇员服务的年限(N年)乘以该雇员被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月工资来支付。实际上雇主在辞退雇员时所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至少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劳动累积贡献所带来的雇主对雇员补偿的义务,二是雇主的解雇造成雇员失业所带来的雇主对雇员补偿的义务。(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可能包含必要的特殊补偿。)这就是许多雇主在给予被解雇者经济补偿时采取N+1N+2(这里额外一个月或两个月的补偿即相当于失业补偿)的补偿方式的原因。但在新法中,规定了最高年限和最高的月工资补偿标准,这就势必对那些老员工来讲是不公平的。我们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张小姐和李先生都在某市工作,该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平均职工月工资为三千元。张小姐在甲公司工作两年被辞退,假定其月工资为五千元,则不论适用旧的做法还是新法规定,她得到的经济补偿为2X5000=10000元,关于这一点基本上应无疑义。李先生在乙公司工作十五年被辞退,假定其月工资为一万五千元,按照旧例他得到的经济补偿至少是15X15000=225000元,但是按照新法他得到的经济补偿至多是12X3000x3=108000元,各位看官看清楚了吗,连过去的一半都不到哦。换句话说,你在一家公司工作的年限超过十二年,或者你的工资水平超过了当地政府公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一旦被雇主辞退,你就很吃亏。而事实上这样的一种规定,无异是对老员工权益的漠视和侵害。

 

众所周知,一个人如果在一家公司或企业工作了很多年,他所带给雇主的累积贡献就越大,当然雇主也需要背负更大的成本,诸如高工资等。除了必要的岗位要求和某些工作必须依赖于老员工的经验之外,任何雇主都希望雇佣更年轻且薪资要求低的员工,所以不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有裁减老员工的冲动。在西方国家有很好的规范来保护老员工的权益,使得雇主不能轻易地甩包袱。这是社会公平性合理性的保障。然而,中国的新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的退步,降低了雇主辞退老员工时所要承受的风险,势必变相鼓励雇主更多地将老员工推向社会。而老员工因为年龄的关系在重新就业上必然面对更大的困难,他们可能被迫退而求其次去接受一些薪资报酬大为降低的工作机会,最终也必然影响到他们本人以及他们家庭的生活品质。

 

基于这样单个条款的反思,我有理由相信我们的法律制定者们并没有进行真正有效的民意调查,也没有在草案的讨论和听取意见中广泛地针对普通劳动者征求他们的看法和建议。事实上这样的一部新法仍然是停留在精英阶层越俎代庖之层面上的结果,这些精英人士们固然也更多地考虑了如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且在实质上也推动了该法律条文的细化和完善。但必须要指出的是,他们不是从民众中来,因此也永远不可能代表民众的思想和诉求。或许,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来说,这正是不得不忍受的心中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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