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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这把野火何时烧尽?

(2022-05-14 08:12:01)
标签:

潘周聃

抢注商标

恶意

遏制

法治

分类: 杂言我陈
恶意抢注商标,这把野火何时烧尽?

 作者:姜可晴 

恶意抢注商标,这把野火何时烧尽?

    “潘周聃,29!”相信不少人并不陌生。近日,《最强大脑》中“学霸式起身”的魔性片段火爆全网,引得各路网友竞相模仿,片段中的主人公潘周聃也迅速走红网络。然而,他的爆红却成为了某些“投机商人”的财富密码。据5月10日九派新闻报道,企查查App显示,“潘周聃”商标被抢注,国际分类为家具,目前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

    从2019年B站up主“敬汉卿”商标恶意抢注事件、2020年“丁真”商标抢注事件、2021年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冠军的姓名接连被人申请注册商标,到现在22年“潘周聃”商标被抢注,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宛如烧不尽的野草,这背后究竟是无知,还是在权衡利弊下的知法犯法?

    笔者认为,商标恶意抢注的背后,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违法成本过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就瞄准了这一“商机”,专门从事商标抢注,从中获取暴利,坐收渔利。由于举证过程耗时耗财耗力,不少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也只能自认倒霉,破财消灾;并且,即使被法院认定是恶意抢注,需要对伤害人进行损失性赔偿,法院对实际损失赔偿的界定十分困难,如果不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和像华为等这样规模大的驰名商标企业,抢注人所要付出的代价是极小的。最后,加上商标注册费用较低,更使这一恶意行为愈发猖獗。

    这种“碰瓷”,几乎是一本万利的恶意行为,需要从法律源头上加以遏制。对于商标抢注赔偿标准应该给予更加明确、灵活的界定标准。目前,《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法院根据具体情节给予500万以下的赔偿,却没有规定下限。因此,应对赔偿区间做出更加清晰的规定,让抢注者付出与其行为对等的代价。利弊权衡下,铤而走险行为的发生率就会大幅减小。

    为了遏制商标抢注行为,是时候完善法律,提高违法成本了。(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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