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作家们纠纠错
暑假补课,给学生上高中语文(人教版)第六册课本,像以往一样课文并没有全部上,但熟悉部分课文的过程中竟“邂逅”几处语言表达方面的毛病,于是就有了“给作家们纠纠错”的想法。下面略举几例,以就教于方家。
例1
我们都听说过这些说法:“你不可能不劳而获”,“覆水难收”或“天网恢
恢,疏而不漏”。(《熵:一种新的世界观》里夫金 霍华德
第10页)
纠错:按照新的标点符号的用法规定,引文之间再不需用逗号顿号之类的标点符
号,因此,从规范的角度讲,文中的第一个逗号应删去。
例2
假如他简单地说:“离家两年多了,我很想家”一类的话,就味同嚼蜡
了。 (《语言与文学》王力
第31页)
纠错:很显然,引文部分只是句中的部分引用,“说”后的逗号多余。
例3
所谓得体,就是在真实的、实事求是的前提之下,根据具体的场合、具体的
对象,采取恰当的说法,表现出自己一种应有的修养,一种比较高尚的思想
精神面貌,这就是得体。(《修辞是一个选择过程》张志公
第47页)
纠错:句中的“所谓得体,就是”“这就是得体”在同一个句子里面出现,显然已
构成了重复,应该删去其中的一个。就上下文看,删去前一个更好。
例4
(1)但是这种赫赫扬扬,烈火烹油,鲜花着锦的兴盛场面很快就烟消火灭。
(《曹雪芹于<红楼梦>》白维国
第95页)
(2)鲁迅说过:“人生最痛苦的是梦醒了无路可以走”,曹雪芹即处在这样
的苦痛之中。(同上,第96页)
纠错:(1)中的逗号应该称顿号,(2)中的冒号应改成逗号。
很显然,这类问题肯定还是有的。于此,也许是作家们(含翻译者)有某种用意或是一时疏忽,也许是为了保持原作原貌,也许是编辑同志疏忽,教材出版时留下了这些问题。然人非圣贤,出点小错本也无可厚非,就是吃饭也难免撒上一两粒,更何况有些所谓错误完全是因为新的规范的出台导致的,我们大可不必太过苛刻。这里,笔者的本意倒更想提醒我们读者,要做有心读者,在现时,再也不要让明显的错误或不规范行为从我们眼前“大摇大摆”地走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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