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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邓玉娇一案的三个假设

(2009-05-19 14:06:45)
标签:

法律

贵大

司法

妇女儿童

邓玉娇

分类: 我的激昂文字


 

     巴东邓玉娇一案如今被炒的沸沸扬扬。而网友关注的焦点无外乎一条,邓玉娇该不该被定罪为故意杀人?而如果罪名成立,那么我们要问一句,是不是妇女人身遭到胁迫时没有权利反抗,而一旦反抗就有可能被判处故意伤人或故意杀人罪?若如此,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说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还是法律在官民之间的量刑上不具有平等效力?巴东邓玉娇一案的最终判定结果不仅关系司法公正,更关系民心所向。

    我们一直在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到了具体案例时,到底能不能做到人人平等,这是关乎于司法在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度的问题。在邓玉娇这起案件中,邓玉娇的权益有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答案很令人质疑。抛开邓玉娇本人的权益不提,很显然,在这起案件中,她与邓贵大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她被邓贵大胁迫,意图强奸,却被夺了正当防卫的权利,当她为摆脱邓贵大的魔爪而失手致邓贵大死亡时却被定为故意杀人。试问,这样的判定,其司法解释的依据何在?

    对此,我们不妨就邓玉娇一案向巴东公安提出三个假设。

    一、假设邓玉娇是公案系统或其他政府部门官员的妻子姐妹女儿,或者一个富家女子,遭遇这样的事件,她是否会得到如今这样的处理?假如巴东公安不能给出肯定的答案,那么试问,为何一个百姓家的女子在遭遇坏人欺辱时就没有法律为她主持公道,而一个权贵家的女子在遇到同样的事件时,其人身权益就可以因为自身的地位而得到保护?那么所谓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此案件后是否要注明,此条例针对不同的阶层?

   二、假设胁迫邓玉娇的只是一个普通百姓,或者无家可归的流浪汉,甚至乞丐。那么遇到此类事件,邓玉娇的人身权益是否就可以得到申张?若如此,请问,同样事件,为何针对不同的人在司法量刑上却有天壤之别?是邓玉娇相对那些比她更穷困的人有更高的权益,还是邓贵大与普通民众之间的权益天差地别?

   三、假设邓贵大对邓玉娇猥亵得手,而邓玉娇反抗未成功。那么邓贵大会有什么样的结果?会获罪吗?如果会,是几年还是十几年?还是死刑?从以往这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上看,邓贵大获处死刑的机率几乎为零。是的,这种普通的性侵犯最多不过就是三五年的刑期,何况他还是官,她还是民。但执法者有没有想过,遭遇性侵害给一个女子造成的身心伤害绝对不是三五年就可以抚平的,它会带来终生无法全愈的伤口。若如此,那么若是得到这种判决结果对邓玉娇是否公平?这种司法量刑又是否合理?

 

    如前文所言,前面所述三条都是假设,若然司法公正,相信此种假设均不会成立。不过如果这种假设成立那么其涉及的问题就不仅仅关系邓玉娇一个人的命运了。它将影响到司法公正性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因此,我以一个遵纪守法好公民的身份向巴东公安提个醒,望你们能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权利,真正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在百姓心目中的尊严。

    本人撰写此文并无怀疑巴东公安有乱用司法之嫌,我只是站在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角度上为一个同样拥有合法权益的女同胞说几句公道话。权当是一个公民为政府部门出谋划策了。本着节约政府办公费用的原则,还望巴东政府部门不要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进行跨省追查,小女子在此谢过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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