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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赢了“狗年第一场娱乐圈的官司”

(2006-06-29 16:41:22)
  前天我因为看球太晚,白天一直在呼呼睡大觉。醒来以后,一看手机有11个未接电话,还有一大串的短信息。其中有一条是律师发给我的:“法院判决《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无效,驳回了北京普新纪元的诉讼请求。”我看了以后,非常高兴,马上接通了律师的电话,于是律师把判决书传真给了我。我的官司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终于有了一个非常理想的结果。

   这个案子我是原告,我起诉北京市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因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我于2005年3月22日依据合约给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寄去了解约函。我请求法院判定《演出经纪合约》于2005年3月22日已经解除,并要求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88000元以及违约金14400元。普新纪元接到我的起诉书后,对我提出了反诉,要求我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并且要求我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从《演出经纪合约》内容表明,普新纪元公司系从事唐磊演艺活动的代理、经纪、居间等经济活动的经营单位,故普新纪元公司的性质应当视为演出经纪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普新纪元公司始终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故其与唐磊签订的《演出经纪合约》以及《补充协议》,因违犯行政法规禁止性经营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无效合约始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唐磊要求确认《演出经纪合约》已经解除的诉讼主张、普新纪元要求唐磊继续履行《演出经纪合约》和《补充协议》以及要求唐磊立即停止私自演出的反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我本不想打这个官司,我和普新纪元公司纠纷的主要原因就是对方不停的在媒体上对我进行诬蔑,曾经召开新闻发布会,说宣布将我“冷藏”,并且不经我的同意,将我的《丁香花》授权给其他人演唱,还授权至海外的唱片公司,经常给各个电视台和演出制作单位发函或者打电话,严重影响了我的演艺事业。为了违权,我才将其告上法庭。这个案子拖了将近一年,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我很高兴,法律终于给了我一个公道。 这件事情对我是一个教训,我也希望那些将要进入演艺圈的年轻艺人们签约的时候,擦亮眼睛,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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