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签: 诉讼民工工资 | 分类: 社会万象 | 
下属公司多年前(2003年)的一项工程,当时因业主方未付工程款,分包方雇佣的民工要回家,当时的公司负责人写了一个在当年12月27日前解决民工工资的保证书,12月26日给了民工们一部分钱,通过分包方的代理人,但保证书没有收回。后来下属公司起诉业主方,经调解支付了工程款。下属公司随即向分包方(中国建筑装饰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并有证据证明。
民工的包工头说找不到了中建六处雇他干活儿的人,并以当初写的保证书要求我方支付全部工资,以此向法庭起诉。
现一审判决我方输,理由是民工的确干了工程,而我方不能证明中建六处存在,所以应支付民工工资。
我的感觉是北京高法虽有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规定,但是我方与分包方雇佣的民工并无直接的劳务关系,而且分包方也是具有一级建筑装饰资质的公司,他们不能因为找不到该公司下属的一个处就判我方输吧?
另外,该包工头在做这项工程前就已经与分包方的代理人合作了几年,我们和这个代理人也就合作了一次,不排除他们串通一气讹我们一把的可能。
包工头的诉讼标的30多万,我们正准备上诉,如果有专业律师对此有兴趣,请速给我留言。或给我现在的手机13869878576(3日内有效)发信息,我会跟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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