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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or小股民,谁能告《财经》?

(2006-11-08 17:23:24)
事情正在逐步明朗,表面上的脉络很清楚,据《上海证券报》今天的报导,鹏润家园的贷款是由一家名为建业投资公司所操作。而这家公司因为成立了一家名为鹏润物业管理公司的企业而与黄光裕扯上关系。然后这家公司的老板还成立过一家担保公司,这个担保公司当年曾从中行贷了4亿元,由黄光裕转做他用。

这是到目前为止,有关《财经》黄俊钦、黄光裕受查的最新报导。

从这一系列的报导中,会发现当初《财经》的报导具有较大的疑问:

“1999年,鹏润家园首期竣工发售,因户型设计偏大而销售缓慢,严重影响资金回笼投入后续开发。为此,黄光裕与北京中行内部人员谋定,以挪借来的大批身份证办理虚假个人按揭贷款,从北京中行贷出3亿余元。同时,黄将鹏润家园部分后续工程转手某合作者开发经营,由后者负责偿还虚假个人按揭。之前贷出的3亿余元现金,则由黄光裕转做他用。”

我不是学法律的,红颜色标识的文字应该由公安部门来向社会公告还是由一家杂志来向大众公告?

知情人称,‘但北京中行的某些人自然心知肚明,这些贷款的真正使用人就是黄俊钦兄弟。’

这样的话能够随便说的吗?

但是很遗憾,黄光裕在声明中没有说要告《财经》。这就更增添了悬念,一般人更是糊涂。

从上海证券报的后续报导来看,其内容并没有超出《财经》的内容,只不过更准确一些,但是它的效果却正在强化黄光裕头上的问号。有的话,甚至直接引自《财经》。

古人说得好,众口铄金,黄光裕如果不是钢材做的,这次恐怕就得完。供货商的压力就不得了。

但是,在它完以前,小股民先遭受了损失。

持有S中关村的股东,如果不是因为黄光裕的光环,估计很早就会选择离开,但是从该公司公布其股改方案开始,就一步不回头地往下走。最直接的原因,恐怕就是这个“原罪”风波。

如果原罪有,那也就罢了,如果不符合事实,那《财经》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从另外的角度讲,这次风波是不是一个局?

很显然,S中关村的基本面和股改方案都没有任何值得称道的地方,这样的方案去表决,其成败未定因素较多。但因有这个问号在这里,如果想要让方案通过,倒是可以捡不少的低价筹码,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方案通过。

人心叵测。

不管怎么说,媒体应该要用好自己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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