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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开枪杀人是个人行为?】

(2009-02-17 00:15:33)
标签:

桐城一派

民警

枪杀

市民

个人行为

杂谈

分类: 时评杂评•兼收并蓄

民警开枪杀人是个人行为?

 

 【民警开枪杀人是个人行为?】

发生枪击事件的小区

 

 

 /桐城一派

 

    云南蒙自县110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打死潘俊一案最近闹的沸沸扬扬,近日,吉忠春所在的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事完全是吉忠春的个人行为,与其民警的身份和职务没有任何关系。局长大人言下之意是,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后果自负,与本单位无关。

    事件回放:213日晚,吉忠春与朋友在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私家轿车于当晚2130分许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住宅区找朋友办事。倒车时,差点撞上住户潘俊的轿车,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随后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着潘俊连射三发子弹,潘俊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很显然,吉忠春仅因倒车纠纷就枪杀他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的枪支使用管理规定,他使用手枪不是针对暴力犯罪,而是针对一个手无寸铁的公民,其行为骇人听闻,更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涉嫌故意杀人罪。面对如此明明白白的案情,赵局长却依旧揪着“潘俊动手打民警”这个细节不放,继而又语出惊人的抛出杀人案与本局无关的荒唐言论。

    吉忠春枪杀一个普通市民,难道真的属于纯粹的个人行为?与其所在的公安机关一点关系也没有?

    首先,吉忠春不是无业游民,他是堂堂的蒙自县公安局二级警督。因公安机关的特殊性,无论是公干还是八小时以外,其所作所为均代表着一个人民警察的形象。吉忠春喝酒就已经违反了公安机关的“禁酒令”,酒后驾车又违反了交通法规,这些难道跟公安机关无关吗?

    其次,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中,即使潘俊有“殴打”行为,吉忠春也没有理由拔出手枪进行射击。公安民警配备枪支,是用来对付正在实施暴力行为的犯罪分子,并不是针对手无寸铁的市民。吉忠春的行为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这也与公安机关无关吗?

    第三,吉忠春使用的手枪是谁配给他的?如果是在执行公务,佩带枪支很正常,问题是吉忠春八小时以外找朋友办事,那他佩带手枪干嘛,这又作何解释呢?在枪支的使用和管理上的缺失,蒙自县公安局明显负有不可推托的责任。

    蒙自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向荣的言论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倘若犯罪行为都与本单位无关的话,那些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都不用“双开”了,在监狱里呆上几年,出来后官复原职,工资奖金照拿,悠哉游哉。

    赵大局长说这话的本意是想消除该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蒙自县公安局的形象,殊不知本来形象就欠佳的公安机关,这样一来却被越描越黑,这是赵大局长意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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