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上市审核程序
(2011-07-31 13: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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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1. 暂停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或纠正财务会计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2.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全部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后通知公司。
3. 公司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恢复上市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4. 本所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做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 因连续三年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公司, 在受理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
(2) 因未在限期内披露定期报告或纠正财务会计报告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受理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5. 本所做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决定的具体程序是:本所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然后提交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
6.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做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7.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还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8.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做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9. 本所在做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
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
11.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