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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仪器
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
4.2 取样与制样
4.2.1 取样
随机抽取样品两份,每份不少于3kg。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
4.2.2 制样
将检验样品破碎,磨细至粒径不大于0.16mm。将其放入与标准样品几何形态一致的样品盒中,称重(精确至1g)、密封、待测。
4.3 测量
当检验样品中天然放射性衰变链基本达到平衡后,在与标准样品测量条件相同情况下,采用低本底多道γ能谱仪对其进行镭-226、钍-232和钾-40比活度测量。
4.4 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
当样品中镭-226、钍-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之和大于37Bq·kg-1时,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要求测量不确定度(扩展因子K=1)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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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本标准所列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5.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时;
——生产工艺及原料有较大改变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5.2 检验结果的判定
5.2.1 建筑主体材料检验结果满足3.1条时,判为合格。
5.2.2
装修材料检验结果按3.2条进行分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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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使用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产品时,其产品放射性水平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6.2 当企业生产更换原料来源或配比时,必须预先进行放射性核素比活度检验,以保证产品满足本标准要求。
6.3 花岗石矿床勘查时,必须用本标准中规定的装修材料分类控制值对花岗石矿床进行放射性水平的预评价。
6.4 装修材料生产企业按照本标准3.2条要求,在其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注明其放射性水平类别。
6.5 各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时,应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