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程序的特点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对亲子关系存在怀疑与不安也成为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此类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给自己一个清白,常常盲目地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顺义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在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程序存在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当事人对是否启动亲子程序分歧较大。离婚诉讼中,子女是否为自己亲生常成为当事人之间矛盾爆发的集中点,为了对此作出确定,男方多数会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而女方则常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是对其精神和人格的伤害,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诉讼主体对亲子鉴定结果过于依赖。亲子鉴定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支持性或不支持性的结论。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亲子鉴定的结果并非完全与事实相符,现在生物学技术对此关系的判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但诉讼中的当事人却置此于不顾,对鉴定结果深信不疑。由于这种过于依赖性的存在,如果鉴定出来的倾向性结果与自己的期望不符,则必然会进一步加深双方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三是被鉴定主体的年龄呈现增大趋势。调研中发现,提起鉴定的诉讼主体已出现老年人。而进行鉴定的子女大多数已经进入青春期甚至到了中年。在子女大多已经具备限制行为能力甚或完全行为能力的背景下,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除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外,还需要考虑被鉴定子女的态度。
四是鉴定结果易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被鉴定子女呈现年龄增大趋势,大多已经具备独立的意志,且一部分处于青春期。在此背景下,如果鉴定结果为否定性的,往往会由于其突然性而导致子女精神崩溃或者抑郁;即使鉴定结果是肯定性的,也会在子女的心理留下家庭破裂的阴影。因此,在此类纠纷中,当事人常常是了结了官司却毁了孩子,让亲子鉴定变成了伤子鉴定。
针对以上特点,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严格限制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我国目前对亲子鉴定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有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因此,考虑到当事人及被鉴定子女的年龄增长因素,法院应当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从保护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应当慎重考虑他们的意见。
二是恰当的行使释明权。由于生物学上的亲子鉴定结论具有非完全准确性,审判实践中仅仅将其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确定的证据。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前,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亲子鉴定的生物属性和法律定性,从而使当事人谨慎考虑,避免盲目提起亲子鉴定。
三是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亲子鉴定的法律程序。我国目前对亲子鉴定的法律规范只有一个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随着社会呈现出的开放趋势,亲子鉴定案件的增多,此一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通过立法,对亲子鉴定从法律属性、提请主体、启动程序及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规范。从而更为全面的保护当事人和其子女的利益。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