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实行的我国警察1956警衔草案(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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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不成熟而搁置。
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
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9月12日发布施行后,先后于1995年5月、2000年8月进行了修订。
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遗憾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加之诸多历史因素的限制,1956年公安部起草的《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其带有明显苏联色彩与55式中国军服特征的警服警衔样式未能实行,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
为加强人民警察正规化的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人员按照警衔和职务的高低实行等级服从:警衔高的人员对警衔低的一切人员都是上级;警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员时候,职务高的是上级。
第三条 警衔的等级:
{一}民警将官:上将、中将、少校
{二}民警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民警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四}警士:上士、中士、下士
{五}普通民警:一等民警、二等民警
第四条 根据人民警察人员的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授予警衔。
第五条 人民警察机关中的每一职务,均须由公安部规定其相当的编制警衔。
第六条 警衔晋级须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超越晋级。
在特殊情况下对人民警察人员作超一级警衔晋升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对二等民警至民警下士作超一级的警衔晋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决定。对公安部直属单位的二等民警至民警下士作超一级的警衔晋升,由公安部决定。
{二}对民警中士至民警中校作超一级的警衔晋升,由公安部决定。
{三}对民警上校至民警少将作超一级晋升的警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七条 警衔晋级的期限:
{一}民警少尉至民警上校警衔晋级的期限:
少尉晋升中尉
中尉晋升上尉
上尉晋升大尉
大尉晋升少校
少校晋升中校
中校晋升上校
上校晋升大校
{二}普通民警、警士和民警大校以上警官警衔晋级的期限不作规定,应根据其政治、业务方面的进步情况,对革命事物的贡献等具体条件和现任职务而定。
{三}民警尉官、校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八条 因为职务提升,职务和编制警衔相差三级或者三级以上,或者因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的民警尉官、校官得提前晋级。
第九条 民警尉官、校官的晋级期限已满,但因政治品质、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得延期晋级。
第十条 授予警衔的权限:
{一}一等民警的警衔由市、县公安局命令授予。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单位的一等民警的警衔由省、自治区公安厅命令授予。
{二}民警下士至民警上士的警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命令授予。公安部直属单位的民警下士至上士的警衔由公安部命令授予。
{三}民警少尉至民警大校的警衔由公安部授予。
(四}民警少将至民警上将的警衔由国务院授予。
第十一条
对于人民警察人员中的违反纪律和失职行为进行惩戒,可给予警衔降级处分。警衔降级以降一级为限。警衔降级处分不适用于民警少尉。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有警衔授予权的,均有同等的警衔降级权。
第十三条 民警尉官、校官受降级处分,其警衔晋级期限按降级后的警衔重新计算。
民警尉官、校官受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者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警衔晋级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十四条
剥夺警衔须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由原授予警衔的机关或者相当于原授予警衔的机关命令公布。
第十五条 被剥夺警衔的人员 ,在服刑期满后,应否重新授予警衔,由原公布剥夺其警衔的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人员须佩戴与其警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人民警察人员肩章符号的样式和佩戴方法,由公安部制定。
1956年公安部起草的《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意见分歧和诸多历史原因的现在,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