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规】全国公安队伍2004-2008正规化建设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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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正规化建设纲要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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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以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四统一五规范”为基本内容,以建立完善条例条令为主体的制度体系为重点,实现公安队伍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2、基本目标
(1)建立保障公安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组织体系。上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指挥关系顺畅,政令警令畅通。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职能配置科学合理。机构设置规范统一,人员编制标准明确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2)建立适应公安工作实战需要的民警职业训练体系。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练兵、科技练兵扎实有效。“战训合一”模式普遍推行。教官熟悉公安工作,教材紧贴公安实战,训练基地设施配套,训练经费基本保障。民警政治、业务、体能、心理素质全面增强,胜任本职工作需要。
(3)建立具有公安队伍特点的内务管理体系。民警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权限明确。内务管理规范,工作、学习、生活有序。警容严整,举止文明。外观标识统一规范。实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目标。
(4)建立完备的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规范体系。执法为民思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增强。执法严格、公正、文明,冤假错案有效防治和纠正。执法执勤制度完备,勤务指挥顺畅有序,勤务方式科学高效。
(5)建立权威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力量形成合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民警违法违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3、工作原则
(1)坚持政治建警。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民警,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实践党的宗旨,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2)体现公安特色。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按照纪律部队的要求建设公安队伍,严格内部纪律,培育优良作风,畅通政令警令,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
(3)恪守条例条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公安组织管理条例条令,依法对公安队伍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训练。
(4)坚持求真务实。遵循公安队伍建设规律,不断提高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理清新思路,创建新机制,开创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机构的正规化建设
4、理顺组织体制
按照明确职能、明晰责权的原则,规范公安机关的事权划分,理顺上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形成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的组织体系。调整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的管理体制,到2005年全面落实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由派出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制度。落实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干部由本级公安机关任免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党委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提名呈报。抓紧制定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使公安机关的组织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5、规范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明确职责任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实行公安机关分类管理,制定机构设置标准,明确必设机构和选设机构,统一机构称谓、规格、数量和层级。
6、规范职务序列
建立体现公安工作特点、适应公安实战需要、符合公安队伍实际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统一规范称谓、职级和数额。探索建立与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相适应的工资待遇。提请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使公安民警职务衔级相称,指挥关系明确。
7、规范编制管理
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治安状况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制定全国公安机关编制标准,按标准配置警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需要,增加公安专项编制,充实警力。加强公安专项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原则、申报程序、审批权限。2004年,在摸清地方公安编制底数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整顿和规范现有的地方公安编制。
8、完善考录制度
按照“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省级公安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统一考录公安民警。进一步完善统一招警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2004年,公安部制定统一招警督考办法。规范非公安民警转任和调任公安民警工作,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外,一律参加省级统一招警考试。2005年,公安部制定非公安民警转任和调任公安民警工作标准和程序。
9、健全考核机制
积极推行公安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制度,规范公安机关考核评议工作,并把考评结果作为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实施奖惩的依据。2004年,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规定》,将执法质量考评纳入综合考评。统筹规划、科学安排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建立公安民警考核激励机制,制定民警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安民警调整使用、记功嘉奖、职务升降和离岗培训的主要依据。
10、改革人事制度
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形成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全面推行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民警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实行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文职雇员制度。研究制定公安机关吸收优秀专业人才的政策。
三、加强教育训练的正规化建设
11、强化政治教育
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5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条令》,规范公安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广泛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建立中国警察博物馆。
12、完善训练体制
深入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加强公安机关训练工作。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原则上设立专门的训练管理机构,主管训练工作。各警种、各部门的训练工作要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共同组织实施。
13、统一训练标准
制定“三个必训”的训练时间、内容、要求和考核标准,保障每位民警每年参加不少于半个月的训练。2004年,公安部编制完成“三个必训”训练大纲及教材。2005年,公安部编制完成经侦、治安、巡逻、刑侦、监管、交通、禁毒等警种的训练大纲及配套教材。
14、改进训练方法
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地开展全警大练兵活动,立足岗位开展练兵,力争三年内取得明显成效。坚持岗位练兵与集中强化训练相结合,市、县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战训合一”的模式,开展集中强化训练,做到以练促战。广泛开展科技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公安民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公安工作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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