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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审理,没能体现法律的价值导向

(2010-04-09 1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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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相当于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和钢材,而只能持续25-30年。可悲啊!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说,2009年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8亿平方米。这样算下来,商品房占全年新建建筑面积的40%。

房屋属民生产品,如今推到了市场,成了商品,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勾结下,价格日新月异,已经成了普通百姓无法承受之重。而百姓为了买到一套房,花费了巨额高价,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些都是表面上能够看得出来的;可怕的是,它的寿命只有30年;更可怕的是,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层层分包,最后实际承建人却是挂靠在建筑公司的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建筑商,建筑商们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监理单位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质量问题却是看不出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2、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但房屋因有其他质量问题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上述《解释》的规定,是严厉的,也是笼统的;是强制的,也是模糊的。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建筑,能说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因为看不到建筑里面的内容,无法认定,也算了;楼塌后,才暴露出了严重的质量问题, 可这个时候还来得及吗?如果对商品房出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迹象,譬如说裂缝、漏水等等,就严格推定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如果依据科学方法测定其水泥、钢筋等材料不合格、不达标、不达数量,就推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使开发商害怕,要他们付出更高额的违法、违约成本,他们还敢不注重质量吗?这就是法律的价值导向。

法院审理案件(个案),除了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法进行审判,处理纷争以外,它还肩负着另一个使命,就是必须把握好法律的价值导向问题。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的彭宇案,因为没有把握好法律的价值导向问题,而导致社会主流道德观、价值观遭致了严重的损害!

法院对于商品房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自商品房产生之初就开始了。可是,它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规范商品房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商品房建筑质量等问题方面,却未能重视法律的价值导向问题。当然,该《解释》的出台,本意是好的,既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又惩罚不良开发商,从而在受害人和不良开发商之间得到有效平衡;使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消费者利益控制在一个合理限度内,无疑会促进社会诚信和房地产市场的相对健康发展。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鲜见因房屋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能够成功退房的;鲜见因开发商恶意欺诈,消费者能够成功获得双倍赔偿的;鲜见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理房屋证,消费者能够成功解除合同的。。。直至如今,商品房质量问题一如既往,丝毫没有改变,而且愈演愈烈,以至不断出现各种怪诞的现象:“楼倒倒”、“楼歪歪”、“楼斜斜”。。。法院,还能再不重视法律的价值导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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