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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08 18: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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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家队伍,带动和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 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温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指获市名校长、名师(班主任)、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第一层次),市教坛新秀、市教坛中坚、市教坛宿将(第二层次),市学科骨干教师(第三层次)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培训机构、教研院所、教科院所)教师。

二、骨干教师职责

(一)忠诚事业,充满爱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热爱学生,倾心教育,扎根教育。

(二)努力钻研,教书育人。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办法,了解国内外教育教学新动态,积极探索教育教学创新,崇尚科学,讲究实效,教育教学效果好,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教学的能手、育人的专家。

(三)潜心研究,严谨治学。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反思总结,提升理论水准。主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撰写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论文(案例)、经验总结和科研报告,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或各级专业会议上交流。著书立说,有自己的教育思想和专著。

(四)引领示范、打造团队。第一层次骨干教师(名校长、名教师、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人人要设立工作室,每期承担38名校长教师培养任务。 三坛学科骨干教师每年承担1—3名教师的培养任务;积极承担示范课和教育教学讲座任务;主动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带教、支教、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和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当地和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三、骨干教师的待遇和奖励

(一)市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省特级教师学年度考核奖18000元,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考核奖6000元(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8号》规定)。实行一学年一考核、一学年一奖励。

(二)推荐省特级教师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中产生;推荐市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三坛和县(市、区)名校长名教师中产生;推荐市三坛一般从市学科骨干教师和县(市、区)三坛中产生。

(三)优先提供骨干教师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机会;优先选派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培训进修或做访问学者;优先推荐骨干教师到基层挂职锻炼;组织骨干教师定期体检,市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每年安排1次体检,每2年疗养休假1周;对生活有困难及患重病的各类骨干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要给予重点帮扶照顾。

(四)市、县(市、区)两级要设立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工作室活动;名校长办学思想、名教师教育思想研讨会;考察进修,特别是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高层次学术交流;聘请专家;出版教育教学专著等。

四、骨干教师的使用

   (一)各地各校要为骨干教师创造条件,科学合理发挥其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为骨干教师留出适当的时间和空间,从事教改实验和教学研究及带教工作,为第一层次骨干教师配备教学助手。

(二)对业绩突出、身体健康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校长、教师个人意愿,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一年一聘,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五年;也可聘请他们担任教育教学顾问,兼职督学等适当职务,以便继续发挥其作用。

    (三)建立骨干教师资源共享机制。盘活骨干教师人才资源,组织开展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大讲台活动,通过网络向全市直播;组织骨干教师讲师团进行支教、讲学活动;有计划地选派骨干教师在区域内校际交流或跨校兼课;遴选骨干教师到教师培训机构担任兼职教师或教科研部门担任兼职教研员。

(四)广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对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对办学卓有成效的名校长,要举办办学思想研讨会,总结办学思想,推广办学成果。

五、骨干教师管理

(一)建立骨干教师管理机构。市县(市区)教育局分别建立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骨干教师考核办公室(市骨干教师考核办公室与温州市名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设在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做好骨干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第一层次骨干教师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第二、第三层次骨干教师考核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各自辖区第二、三层次骨干教师考核工作。

(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骨干教师学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教政〔200930号),每学年对骨干教师进行目标考核。由本人填报《温州市骨干教师学年度目标考核表》,上交考核材料,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审定,于每年8月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第一层、第二层次骨干教师予以奖励,发给学年度考核奖。对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骨干教师称号。对因工作需要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不予考核。

(三)设立温州市名师工作网站。在温州教科研网上设立专题网站,建立信息交流、方案汇萃、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栏目,及时推广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

(四)从严控制骨干教师调离教育系统。骨干教师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应的一切待遇即行终止。  

(五)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并由学校(单位)主管部门收回相关荣誉证书。

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有偿办班补课、有偿带生和有偿兼课行为,经查实的;

3.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

5.有其他违规违法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骨干教师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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