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2010-01-08 18: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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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教育家队伍,带动和促进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 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温州市中小学骨干教师指获市名校长、名师(班主任)、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第一层次),市教坛新秀、市教坛中坚、市教坛宿将(第二层次),市学科骨干教师(第三层次)荣誉称号的在职中小学(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教师培训机构、教研院所、教科院所)教师。
二、骨干教师职责
(一)忠诚事业,充满爱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素质教育,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敬业奉献、热爱学生,倾心教育,扎根教育。
(二)努力钻研,教书育人。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办法,了解国内外教育教学新动态,积极探索教育教学创新,崇尚科学,讲究实效,教育教学效果好,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教学的能手、育人的专家。
(三)潜心研究,严谨治学。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反思总结,提升理论水准。主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撰写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论文(案例)、经验总结和科研报告,并在公开刊物发表或各级专业会议上交流。著书立说,有自己的教育思想和专著。
(四)引领示范、打造团队。第一层次骨干教师(名校长、名教师、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人人要设立工作室,每期承担3—8名校长教师培养任务。 “三坛”学科骨干教师每年承担1—3名教师的培养任务;积极承担示范课和教育教学讲座任务;主动参加组织安排的各类带教、支教、送教下乡以及支援教育相对落后地区和薄弱学校等工作任务,为当地和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贡献。
三、骨干教师的待遇和奖励
(一)市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省特级教师学年度考核奖18000元,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考核奖6000元(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8号》规定)。实行一学年一考核、一学年一奖励。
(二)推荐省特级教师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中产生;推荐市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一般从业绩突出的市“三坛”和县(市、区)名校长名教师中产生;推荐“市三坛”一般从市学科骨干教师和“县(市、区)三坛”中产生。
(三)优先提供骨干教师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机会;优先选派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知名大学培训进修或做访问学者;优先推荐骨干教师到基层挂职锻炼;组织骨干教师定期体检,市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每年安排1次体检,每2年疗养休假1周;对生活有困难及患重病的各类骨干教师,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会要给予重点帮扶照顾。
(四)市、县(市、区)两级要设立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工作室活动;名校长办学思想、名教师教育思想研讨会;考察进修,特别是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高层次学术交流;聘请专家;出版教育教学专著等。
四、骨干教师的使用
(二)对业绩突出、身体健康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名校长、名教师(班主任)、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校长、教师个人意愿,适当延长其退休年龄,一年一聘,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五年;也可聘请他们担任教育教学顾问,兼职督学等适当职务,以便继续发挥其作用。
(四)广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骨干教师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对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采用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推广;对办学卓有成效的名校长,要举办办学思想研讨会,总结办学思想,推广办学成果。
五、骨干教师管理
(一)建立骨干教师管理机构。市县(市区)教育局分别建立骨干教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骨干教师考核办公室(市骨干教师考核办公室与温州市名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设在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做好骨干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第一层次骨干教师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第二、第三层次骨干教师考核工作,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各自辖区第二、三层次骨干教师考核工作。
(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骨干教师学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温教政〔2009〕30号),每学年对骨干教师进行目标考核。由本人填报《温州市骨干教师学年度目标考核表》,上交考核材料,由市、县(市、区)教育局组织专家考核审定,于每年8月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第一层、第二层次骨干教师予以奖励,发给学年度考核奖。对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骨干教师称号。对因工作需要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不予考核。
(三)设立“温州市名师工作”网站。在温州教科研网上设立专题网站,建立信息交流、方案汇萃、经验交流、成果展示等栏目,及时推广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
(四)从严控制骨干教师调离教育系统。骨干教师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其荣誉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应的一切待遇即行终止。
(五)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并由学校(单位)主管部门收回相关荣誉证书。
1.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有偿办班补课、有偿带生和有偿兼课行为,经查实的;
3.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
5.有其他违规违法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