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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公安局某派出所为何胆敢以公权构陷百姓于刑罚?

(2018-10-30 13: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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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公安局

警犬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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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公安局某派出所为何胆敢以公权构陷百姓于刑罚?





夫妻称救助警犬却被认定为盗窃:相关派出所长被停职

核心提示:今年6月底,金华一对夫妻在派出所大门附近垃圾箱旁带走一条警犬,被警方查获后受到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按这对夫妻的说法,他们是把警犬当作流浪狗带走进行救助。

今年6月底,金华一对夫妻在派出所大门附近垃圾箱旁带走一条警犬,被警方查获后受到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而按这对夫妻的说法,他们是把警犬当作流浪狗带走进行救助。从10月26日开始,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昨日,记者从金华市公安局获悉,该局领导对此事件高度重视,通报了该案的处理进展情况。

因多湖派出所相关人员对散放的警犬未尽到管理职责,违反了《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金东公安分局决定对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警犬管理员予以辞退处理。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朱某、应某所涉案件,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已介入,将结合朱某、应某夫妇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进行全面核查,尽早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并对媒体的监督和网民的关注表示感谢。

切莫让“警犬被盗”案损害警方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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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警方关于此案的通报。微博截图

警犬,是指由警察机关使用的具有一定警务用途的犬,在人们的印象中,都是训练有素、勇敢、专业且略带一些神秘色彩的高冷动物,实在与这条总在垃圾堆旁转悠的狗太不相符。

综合报道来看,这条警犬被当地警方认定为盗窃有几点疑惑待解:第一,既然是警犬,就应该有相应的经费支出,口粮充足是起码要求,该警犬何以经常在垃圾堆翻找食物?第二,2004年,金华市政府就发布了《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6月,又出台《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身为执法部门,为何派出所无视法规,使该警犬无人管束,处于散养状态,形似流浪狗?第三,依据相关规定,“被盗窃”的财物,必须先要处于物主的管控范围,或具有明显的占有标识,肇事者也具备明显的主观故意。但这条警犬随随便便就被陌生人带回家,即便算是拾到他人的“遗失物”没有及时归还,派出所可以依法讨还,却不宜将另一方上升到犯罪的高度。

应女士声称,捡狗的过程全程没有强制拽狗的举动,带回家后,在狗的身上,也没有找到任何原主人的信息。尤其是认真查看狗脖子上的项圈,也没有任何信息。这与派出所的说法截然不同,究竟孰是孰非,拿出监控视频一看便知,这一点,派出所应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拿出充分的论据以理服人。

而从法律程序上看,多湖派出所是“警犬被盗”案的受害人,又是本案侦查程序中的具体办案单位,与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权的规定发生直接冲突,涉嫌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免让人产生不公正的怀疑与猜想。

据悉,此案之前就有人因为警犬被刑事处罚过,此次警情通报里金华市金东公安分局也承认警犬管理有问题,自己养的警犬一再出现“意外”,警方没有改进错误,反而一再要不知情的群众买单。对自己“散养警犬”的管理失责一语带过,却对群众带走犬只的行为施以严厉处罚,实在难言公平。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重在执行,法律精神的可贵在于权威、公平、公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警察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宣讲者,理应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无论是严格的程序性规范,还是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都应该呈现刚性的、严肃的、权威性的法律特点,而不能有所偏向,随心所欲,缺乏统一标准,损害群众利益和法律威严。此案中,不管是公民个体还是执法机关,都要具备法制思维,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复杂证词,还需要当地警方上级管理部门不偏不倚,及时调查,凭借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法理,追究相关各方的责任,以正视听,以法服人,切莫让莫衷一是的“警犬被盗”案损害法治威严,降低公信力。(据金华日报、南方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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