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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不能随意变通   法律制度不能随意为暴走团“让路”

(2017-08-27 21:51:23)
标签:

交通法规

随意变通

一味迁就

暴走团

无原则妥协

       

交通法规不能随意变通   法律制度不能随意为暴走团“让路”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   丁新正

 

       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在于它的稳定性、强制性。交通法规也不例外。随意变通选择性执法,是法律制度的大忌。借口结合当地实际搞随意变通,打着创新旗号违背法治精神,另搞一套,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

       新闻链接:

8月25日,青岛,交警提醒“暴走团”市民应该在机动车限行的时间段内上路健身。视觉中国 图8月25日,青岛,交警提醒“暴走团”市民应该在机动车限行的时间段内上路健身。视觉中国图

  机动车限行为暴走团“让路”,此例不宜开。暴走团再次成为新的舆论话题。据澎湃新闻报道,8月25日晚上6点半起,青岛交警市南大将队对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时间是每晚18∶30—21∶00。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

  市民对正常休闲锻炼空间的需求,当然应该尽可能满足。可青岛方面为了给暴走团腾出空间,不惜对公路采取分时段封闭,这样的做法,的确是让暴走团高兴了,但置于公共资源分配的角度,可能并非是在创造性解决问题,而是制造问题。

  交警方面回应称,作出此项安排是经过多次调研的,也是于法有据。所谓调研,即征求了有暴走需要的市民的意见,“虽然说车很少,但是毕竟还是有车辆偶尔通过的,还是存在安全隐患”。言下之意,对路段实施封闭,即可彻底解除暴走的安全隐患。可这其中的逻辑,实在让人看不懂:公路是给机动车走的,暴走团占据车道本就是违规。解决暴走的安全隐患,难道不应该是禁止暴走团与车抢道?如此“反客为主”,问过驾驶者的意见吗?

  至于道路封闭的“于法有据”说,也同样显得牵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确有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法律的初衷,明显是指允许临时性的交通道路管制。但青岛的做法,却是把好好的一条马路,在晚上的六点半到九点变成了常态化的“暴走路”,问题是,暴走是否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

        据说,在上马路暴走前,这些暴走团经常与附近的广场舞市民发生“抢地盘”冲突。这一矛盾应该要调和,可把公路变身“暴走路”,并没有真正解决矛盾,而只是把矛盾转嫁到了公共交通上。这种矛盾转移,机动车驾驶者或许不会表现出“反抗”,但却很容易释放一种负面激励:会否有更多的暴走团跟进要求同样的“路权”?和年轻人抢篮球场的广场舞大妈,是否也有权利要求专属的封闭道路?

  事实上,抛开当前城市公共休闲空间供给不足的现实,对于暴走团这样一项集体运动本身,也有必要予以理性的审视。暴走只要不违背规定,不产生安全隐患,倒也无可厚非,但多数城市的公共空间都有限,都很难容纳和支撑动辄数十上百人的暴走团活动。那么,以人多势众或锻炼需要的理由来支撑集体暴走的正当性,本就存在疑问,公共部门更不该鼓励这种运动方式。

  市民锻炼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非得要集体暴走;锻炼是权利,但不等于突破规则、法律底线的暴走也是权利。不论是非,一味迁就就成了对“无理取闹”的纵容。特别是在已经发生过交通安全事故,和暴走团打公交车司机等事件的背景下,管理部门的无原则妥协,只能说是一种“好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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