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约》的288(4)条款对中国不利?国内国际法研究亟待加强
(2016-07-02 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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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的288国际 |
中菲南海仲裁裁决即将到来,成为近来最受期待的国际司法决定,甚至主导了近期在新加坡举行的香格里拉对话的议程。为挑战不利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中国发起了颇受关注的外交和国际公关活动,竭力质疑仲裁庭仲裁的合法性。菲律宾的公关活动旨在支持仲裁裁决,但是收效甚微。菲律宾只是强调中国应该“遵守国际法”,但并未解释中国的法律依据为何站不住脚。
虽然笔者对菲律宾使用仲裁的做法(以及美国支持菲律宾的角色)提出了强烈批评,但是笔者并未批评其法律依据。中国表示,根据国际法可以无视即将到来的仲裁裁决。这一观点不仅错误,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国外交人员,学者和新闻工作者反复重申该观点,让旁观者以为中国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或者至少是有可能的。事实上,一位新加坡前部长就在本周表达了上述观点。作为对新闻工作者、政策分析师及其它非律师人员的一项公共咨询服务,笔者提供一个简单的法律依据,用以说明为什么中国抵制南海仲裁的依据不堪一击。
中国方面声称其曾做出过限制仲裁庭管辖权的声明,排除了“边界及主权”争议的管辖权,因而没有责任遵守联合国仲裁庭裁决。事实上,中国官员不仅已经声明,抵制裁决是在维护国际法,而且进一步谴责菲律宾提起仲裁是违反了国际法。
这一观点不成立,原因很简单。它有意忽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288(4)条款:“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该条款意味着,中国的声明是否排除和限制了菲律宾诉求的管辖权,应由仲裁庭来决定。
对于“不接受或不参与非法发起的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先例”,许司长并未援引任何出处。或许他暗指最近颇受关注的“非参与”案例:美国政府拒绝承认国际法庭对尼加拉瓜诉求的管辖权。但这对中国并非一个合适的法律先例,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拒绝承认该判决,违反了其国际法义务。
然而最终,中国的法律依据匮乏或许并无多大关系。中国一直声称,中方不会承认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也无法执行裁决。但中国抵制裁决的合法性,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国的公关活动成效显著,不仅混淆了议题,而且得到40个国家赞同中国(而非菲律宾)才是遵守国际法的一方。但对中国提出的似是而非的法律依据,以及为何可以不遵守仲裁的原因,批评者只需要一个简单明了的答案——这个答案就是288(4)条款。
美国霍夫斯特拉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