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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究浙大老教授的老伴和养子的遗弃责任

(2015-09-29 23:32:03)
标签:

浙大老教授

遗弃

应该追究浙大老教授那

性质恶劣

应该追究浙大老教授那个所谓的老伴和所谓的养子的遗弃责任

 

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丁新正

 

浙大老教授那个所谓老伴和所谓的养子,涉嫌构成遗弃,应该追究他们遗弃的责任。

那个所谓老伴和所谓的养子,更应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情况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已经不是私人家庭失误了,浙大老教授那个所谓老伴和所谓的养子已经涉嫌犯法,而且情节严重,必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遗弃罪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可以委托亲属向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家庭成员间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存在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准予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老教授不愿意继续同老太太共同生活,也不愿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老教授不愿意选择离婚,那么假如他先于老太太过世,原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老太太可能丧失法定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即便老太太的行为不构成遗弃,鉴于其行为,也会少分或不分遗产。

     而《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综上,如果老教授没有自理能力,老太太也无法照料、扶养他,那么教授的女儿和养子都对他负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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